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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生产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607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9 15:26 来源: 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改办高技[2012]607号

  关于组织实施生物育种能力建设

  与生产化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升我国生物育种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决定自2012年起联合组织实施生物育种能力建设与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目标

  (一)推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体系。择优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较强、育繁推一体化,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积极推动企业整合现有种业资源,创新种业发展模式,提升我国生物育种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显著提升企业的品种培育与产业化能力。创制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料、糖料,猪、牛、羊,水产等动植物突破性新品种40个以上。其中,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新品种累计推广5000万亩以上,棉花、油料、糖料新品种累计推广2000万亩以上,猪、牛、羊新品种累计推广1万头(只)以上,水产新品种累计推广50万亩以上。

   二、专项支持原则

  (一)坚持面向农业发展重大需求。发挥主产区优势,重点支持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经济作物,猪、牛、羊与水产等主要畜禽新品种研发、产业化及推广。

  (二)坚持以企业为导向,扶优扶强。支持企业自身形成较强研发能力,或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强化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作用。

  (三)坚持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企业形成包括重大品种创制、良种繁育、产业化及销售等环节的育繁推一体化能力,促进育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种业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一)设施条件统筹建设及应用。在现有资源基础上,面向区域农业发展需求,统筹建设或利用高水平规模化生物育种研发平台等,快速提升重要种质资源基因挖掘、分子育种、细胞育种、航天生物工程育种等新兴育种技术开发能力。

  (二)重大新品种培育、产业化及应用推广。创制突破性育种新材料,选育高产、优质、多抗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料、糖料,猪、牛、羊,水产等动植物新品种,开展种子(仔、苗)工程化研究、试验、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业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行业优势企业。有一批已审定的新品种和一批正在开发的新品种;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15%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若主营业务为农作物,需具有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若主营业务为畜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需在2亿元以上;若主营业务为经济作物或水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对于新注册的产学研一体化企业,注册资金需在1亿元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

  (三)企业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涵盖设施条件建设及应用,重大新品种培育、产业化及应用推广,未来可持续性等一揽子内容。其中,对于重大新品种产业化,申报时需附品种审定证书,若为转基因品种,则需另附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机关审批证书。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与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起实质性长期合作关系,申报时需附合作协议、各方研发人员配比及工作机制、利益分享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报项目应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种养业良种工程等国家项目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六)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和本通知要求。

   五、申报程序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2012年启动水稻、玉米、小麦项目,以后择机启动大豆,棉花、油料、糖料,猪、牛、羊,水产等项目。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当地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提出项目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提出项目申请。

  (三)专项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30日。应在此前将所推荐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一式七份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

  (四)项目申报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与批复。

  (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批复的专项项目,若在批复后的一年内无实质性建设进展,批复文件将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户婧010-68501856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张楠010-68552518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窦茂海010-59193022

  附件: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二、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生物育种产业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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