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批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1 04:31 来源: 北京晨报据新华社电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经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为此,征求意见稿删去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同时,为使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期限内继续稳定执业,征求意见稿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施行后,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