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改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2 04:49 来源: 信息时报包括允许存量发行、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等
信息时报综合报道 证监会昨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2日至4月18日。意见稿拟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挑选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意见稿拟解除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
这次的《意见》明确,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
1.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2.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规定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而现行规定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3.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新股定价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高于25%需多次说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监会曾在2009年6月、2010年11月启动两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但新股发行“三高”等恶疾始终难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