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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修改草案引发音乐界群情激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5 21:26 来源: 一财网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国家版权局正在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若没有履行登记等程序,他人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极大关注。更有网友戏言称:“内地音乐将进入翻唱时代,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还能唱《爱情买卖》了。”

  为了防止出现误差,我们特地从国家版权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了这个修改草案的完整文件,现在摘录如下相关内容: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规定: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天下公司》采访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胡钢。

  胡钢:目前这个文本层次比较低,如果层次比较高会登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征求意见,而且在国家版权局的说明里面也很清晰的表明只是引领作用,所以离真正的立法差距比较大。

  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在微博(http://weibo.com)中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从法律层面来看,汪峰作为歌曲《春天里》的版权所有者,要求对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如今的情况则不一样了。

  李广平在微博中写道:“按46条,《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同时,对于此修改草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昨天下午音乐人高晓松4次更新微博,还公布了他发给版权局领导的短信。他认为,修改草案偏袒互联网,其次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他在微博上写道:“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A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音乐人、前太合麦田CEO宋柯也和高晓松的观点一致,3号晚上他便挑灯夜读了修改草案。宋柯说自己冷汗中静思一夜。他说自己会发微博提出观点,不过仅代表个人的意见,另外,因为涉及法律知识,行业协会会花一段时间研究一下,大概在10号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观点。“我们行业会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这个意见。”

  对于三个月的保护期时间,胡钢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胡钢:据我所知,是一个创新的方法,在过去,著作权法类似的版本里没有见到“三个月”的概念。著作权法最基本的概念都是年保护期起码是50年,有些国家达到70年,即使要建立这项创设这个制度,三个月恐怕太短了。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是较早关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音乐人之一,他在接受天下公司记者独家专访的时候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三个月的时间不是重点,重点还是在于著作权人的许可。

  周亚平:不管怎么设定,可以不同意,不同意就是我声明我的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在这个时候,你的作品就不能用法定许可手段来使用。著作权表现出来的就是许可的权力,我许可你用或者我不许可你用,我制止你用和我许可你用都是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最基本的权力。我是著作权人,我不想让你用了,没办法,法律强制你用,等于这种强制许可,这样,名义上你还是著作权人,实际上你的权力已经被架空了。

  品牌战略专家李光斗先生甚至认为这是某种意义上的倒退。

  李光斗:我觉得这是对著作权法的倒退。米老鼠是1928年诞生的形象,美国著作权法是75年,到2003年等于全世界就可以免费使用迪士尼形象,米老鼠又是迪士尼里最著名的形象,所以在1998年的时候提出延长知识产权的法案,美国国会通过了延长20年,也就是到2023年迪士尼米老鼠的形象全世界才能够共享。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就使著作权人丧失了溢价的可能,对于我们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尤其对于音乐的繁荣不是利好消息。保护音乐人的著作权在全世界是主流,这个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我觉得失之偏颇。

  除了表示质疑和愤怒之外,更多的内地音乐公司和音乐人更呼吁重视保护版权。内地音乐人小柯就表示:“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内容就是‘版权’,48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既然‘草案’是拿出来征求意见,这就是我的意见。尊重劳动者,脑力劳动也是劳动者,请尊重并且单纯的保护版权吧!”

  我们目前掌握的最新消息是: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业委员会将于9号、10号紧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传递行业声音、争取应有权利。胡钢律师也做出了提醒。

  胡钢:国家版权局网站说得很清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大家注意一个时间点就是4月30日,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邮向版权局反映自己的心声。同时,音乐制作人、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可以通过其所在的行业组织或工会以行业的名义、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音乐人和网友提了很多的意见,甚至有人十分不满,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国家版权局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这一努力还没有进展。国家版权局的征求意见时间截至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社会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010-83138643。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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