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巩固险企命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0 10: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日前,保监会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规划》中,保监会明确指出,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将用3至5年时间,建成一套涵盖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现有规定,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监管层将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责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资扩股、停业整顿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新监管制度借鉴欧盟经验,或者选择现有体系和偿付能力之间的折中方案的话,国内保险公司则面临杠杆下降和再融资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目前的监管标准下,国内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偿付率压力,业务的迅速扩张和资本市场的动荡促使几大上市险企马不停蹄的增资发债补充资本金。对于新规则的施行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罗毅认为,施行新准则后受影响较大的是投资风险高、风险分散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因为对于他们而言,最低资本的要求会上升,杠杆率的要求会下降。
《规划》亮点
早在2003年3月,保监会就以1号文形式发布了重头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了2008年7月,保监会又以该年度第1号令正式发布了第一代险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新《规划》在此前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总体目标:一是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三支柱”整体框架是指: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市场影响
众所周知,偿付能力不足意味着险企随时可能存在风险。偿付能力一直被看做是险企的“命脉”,刚刚在去年发行300亿元次级债的中国人寿又拟在境内外发行460亿元次级债补充偿付能力;中国平安则计划今年内公开发行不超过26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根据2011年年报,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0和166,均超过保监会II类监管要求。从行业来看,2011年,保监会共批准66家公司增资900亿元、15家公司发行次级债600.5亿元,合计融资额达1500亿元,较2010年飙升169%。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第二代制度体系,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增强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地位,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稳健运行。二是有利于提高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能力。四是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增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五是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认为,只有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才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公平透明地开展竞争。“中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耗蚀速度很快,根源在于发展模式粗放,承保、理赔、资产运作等业务的风险管理做得并不好,而第二代监管体系将迫使保险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对行业来说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