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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开采将征收资源补偿费 中海油称不受影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01:1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徐沛宇

  [ 补偿费开征后,意味着中外合作项目的石油企业成本将有所增长, 根据矿产品种类的不同,征收率在0.5%~4%之间 ]

  在国内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上,国际石油公司曾享受一些财税上的优惠政策,但这种好日子可能将渐行渐远。

  国土资源部昨日发布公告称,中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这里的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这是继201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后,对中外合作油气资源开采方面做出的又一个新的规范,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没有明确规定。

  市场人士认为,此举释放了我国对外油气开采合作政策收紧的信号。“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表明我国有意加强对中外合作开发资源企业的税费征收。”卓创资讯高级分析师吕斌对《第一财经日报》说,这对于保护国家油气资源,提高资源价值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大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金银岛分析师韩景媛则表示,由于中外合作开采密度越来越大,而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愈加珍贵,所以国家加强了对中外合作开采项目征收税费。

  我国的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的项目大多属于海洋油气开采,由中海油集团负责对外招标,相关税费法规修改与中海油关系最大。不过,其内部人士认为对中海油(00883.HK)的对外合作几乎没有影响。

  本报记者从中海油获得的资料显示,近年来中海油对外招标合作区块数量稳中有升:2008年开放的区块有17个,总面积45817平方公里;2011年则推出了19个对外合作区块,总面积52006平方公里。

  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对本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相关税费进行修改和规范,应该是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和条件做出的正常调整,对企业缴纳税费来说有增加也有减少,但对中海油的整体经营几乎没有影响。

  据了解,中外合作油气开采一般是采取非法人式的契约式合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而在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并未明确,所以中外合作企业此前并未被要求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吕斌分析说,此次国土部发布通知后,意味着中外合作项目的石油企业成本将有所增长, 根据矿产品种类的不同,征收率在0.5%~4%之间。

  不过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油气开采巨大的利润相比,微不足道。吕斌表示,即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外资企业来华开采油气资源仍有巨额利润,对中海油等对外合作的影响的确不大。不过自从去年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政府加强对中外合作油气开采监管的信号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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