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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原则上不得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1 15: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同时规定,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全文如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责任编辑:马常艳)

  

  (责任编辑:马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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