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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红人做电视嘉宾没必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04:10 来源: 深圳商报

  近日,在“2012年星光电视节目创新创优论坛”上,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表示,电视节目在审美导向上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现在出现了邀请网络上很有争议的人物、炫丑的人物到电视媒体上而且是黄金时间做节目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纠正、扭转问题,一种错误不能一犯再犯。”

  过度炒作名人丑闻、绯闻、劣迹以提高收视率,这种做法确实应该禁止。可是,一概禁止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却显得过犹不及了!

  网络红人是网络社会的产物,本身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可以有形象好的网络红人,也可以有以炒作丑闻、绯闻、劣迹而出名的网络红人。一概禁止网络红人上电视做嘉宾,等于是把网络红人一棒子打死,有失偏颇,是对网络行情不了解情况下作出的决策。网络红人并没有妨害别人、危害社会,凭什么不能上电视做嘉宾?有这必要吗?在我看来,这确实是“戴着斗笠打伞”——多此一举,构成对电视台经营的不合理干涉。而且,什么是“网络红人”?什么样的人才够得上“网络红人”称号?有何标准?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广电总局的“禁上令”无疑只会是一个笑话!

  同样,“不允许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也是不合理的,这等于变相对“有丑闻劣迹的名人”下了“封杀令”。可是,何谓“有丑闻劣迹的名人”?“艳照门”事件中的阿娇算不算?按照广电总局的标准,阿娇应属于典型劣迹名人,可是在整个“艳照门”事件中,阿娇也是一个受害者!“禁上令”把类似阿娇这样的艺人封杀,使他们永无露面之日,这并不公平。再如以主打“明星家事”而成为上海品牌栏目的《家庭演播室》制片人徐静所说的那样:“所谓负面明星的概念还是要仔细推敲,每个明星个人的经历都很长,起起伏伏,如果一刀切,那么势必很多人就出不了镜。昨天我们刚刚做完钟镇涛的节目,他的破产算不算负面呢?其实他在现场谈自己的经历,也传达出不少正面的讯息。”

  媒体有自身的经营规律,从导向的角度来看,加强对媒体舆论的引导,避免电视节目出现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是必要的,但干涉过多、过细,可能构成对媒体经营的不当影响。只要有市场,只要有歌迷、影迷,只要有娱乐行业,就会有网络红人、明星的花边新闻,这不是用行政禁令所能禁止得了的!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网络红人、明星的“花边新闻”,从来就没有被行政手段真正禁止过,所以禁止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大可不必!

  □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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