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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请即日执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3 01:1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熊丙奇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出台,将我国治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制轨道。眼下的问题是,这一条例能否得以“即日”实施,给我国中小学生建立上下学安全的绿色通道。

  众所周知,我国校车安全问题之所以频发,有两方面重要原因,一是政府投入不足,二是监管不力,由此导致不合格校车、黑校车泛滥。这次出台的《条例》在这两方面都有相关的条款。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些条款恐会遭遇到执行难,这一点尤需加以注意。

  比如,《条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针对这些规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究竟是哪级政府,是县政府,还是地级市政府,抑或是省政府?责任主体不明,就难以让责任到位。另外,在制订《条例》之初,“政府主导”就被确定为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为何在《条例》中,政府的投入责任却并不明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究竟怎么分担?具体办法何时才能由财政部门出台?为何不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把校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以保障?

  执法需要成本,校车的投入责任不明晰,相关的资金来源还需要等具体办法,政府主导的原则就难落地,这就可能使很多条款止于文本,包括校车的标准、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都可能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这表明,在过渡期限内,是允许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继续运行的,这就使得《条例》并非是“即日”执行。假如地方政府设置的过渡期限过长,《条例》所规定的校车标准,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类似的还有校车的特殊路权,这也是公众十分关注的内容。赋予校车特殊路权当然是好事,但这能得以执行吗?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校车安全治理无系统法律法规可依的问题,落实《条例》,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笔者吁请有关方面尽快出台细则,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作者系上海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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