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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否认鼓励侵权 音乐人集体“发飙”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6 00:0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周豫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后,引起了整个音乐产业的巨大震荡。日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涉及音乐行业的部分条款召开记者通气会。

  就在会议召开的一天前,国家出版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也针对最具争议性的第46条规定和网络不承担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作出回应。他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唱工委”常务理事宋柯表示:“这次通气会的目的就是把从各唱片公司、音乐人、协会收集来的意见作一个公开说明。”“唱工委”常委周亚平肯定了修法的进步之处,但在他看来,此次修法之所以引起行业内的大反弹,还是“这些法条里有一些很不恰当的地方,会对音乐版权产业造成很大的影响”。

  音乐人刘欢强烈质疑音著协的辩解,并认为作者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是对音乐人尊严的践踏。老艺术家谷建芬沉重地说道:“望行业朋友们一起觉悟起来,一个没奶喝的孩子你还不哭,那你能有奶喝吗?”

  面对音乐人的质疑和对草案的强烈反弹,在4月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出版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针对最具争议性的第46条规定和网络不承担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作出回应。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为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时还要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解释说:“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根据‘避风港原则’(即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和‘红旗原则’(即对于没有版权证明就允许上传的作品,服务商应承担‘应当知道’的侵权责任),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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