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法律模糊存争议 “少了半句话”是也?非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7 23:24 来源: 经济导报经济导报记者 赵婷
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将“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置于聚光灯下,并凸显了黄灯的尴尬。
“闯黄灯违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17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直言。济南市市中区交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导报记者咨询时表示,在济南,闯黄灯也要接受和闯红灯一样的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做片面、机械的理解,法律在制定时不会考虑非常具体的问题。从法律精神上来讲,地方上根据当地的交通现状对黄灯禁行做出规定,与上位法并不冲突。法律精神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同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对导报记者说。
“应当从严解释”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没有提及黄灯亮时不可以经过。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亮时不能继续通行。
法律条文“少说了半句话”,让因此“吃”了罚单的舒江荣感觉很冤枉,也引发了法学界对该条文法律解释的大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闯黄灯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在郭华看来,黄灯的设计是为转换信号灯时,行人或者车辆恰好走到马路中间的行为设计的,黄灯时间是让恰在马路中间的行人和车辆通过路口,为绿灯通行的人让路。遇到黄灯,在停止线以内的车辆应当禁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规定信号灯的功能时本身就包括了这样的涵义,对法律解释不能过分地抠字眼。”郭华说。
“该条规定应当从严解释,只要是违反道路秩序就应当处罚。”郭华表示,划停止线主要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这不仅从安全的角度考虑,也需要从规则的角度出发看待这一问题。“既然法律如此设定了各信号灯的作用,就应该严格按照交通秩序执法。不能仅考虑安全因素。深夜无人时闯红灯很安全,难道就可以闯红灯?”
“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舒江荣认为,通行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才能限制通行权,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黄灯亮时,停止线以内的车辆不能通行,那就可以通行。
郭华对此观点并不认同,他说:“通行权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无需完全由法律规定。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通行权也不能完全归到人身权的范畴里而由法律进行规定。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可以禁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文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黄色信号灯,并持续闪烁数秒,最大的作用就是在这段时间内清空路口,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郭华认为,已经过了停止线,黄灯亮时就表明车辆要在黄灯这段时间内走过这个路口,如果黄灯时间行人没能走完这个路口,说明黄灯时间过短,应该改进这个时间。“这个是技术问题,而非交通规则问题。”
济机动车闯黄灯受处罚
17日中午,在济南市经十路的多个十字路口,导报记者观察发现,的确存在闯黄灯的现象,且行人闯黄灯的情况要多于机动车辆。往往是东西来往的车辆停住,南北通行方向的绿灯还没有亮,行人就开始穿过马路。而只要红灯还没亮,不少机动车便抓紧通行以节约时间。
据了解,济南市闯黄灯违章者被抓拍,会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闯黄灯要接受和闯红灯一样的处罚。”济南市市中区交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导报记者咨询时表示,黄灯亮时,在停止线以内的行人和车辆均不能再行走,否则就是违反信号灯的规定。在济南也有人因闯黄灯而受到处罚,但是具体数量不确定。
据介绍,闯黄灯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闯黄灯时必然需要更快的速度,而此时斑马线上的一些非机动车和行人往往已经开始行走。如果发生危险情况,汽车很难及时刹车,尤其在上下班高峰期,黄灯抢行更容易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