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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的秋菊打官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8 01:3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孙建保

  据报载,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状告国有企业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这出现实版的“秋菊打官司”,案件于日前迎来了庭审的第一记法槌声。由于案件的特殊背景以及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加之陈发树一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却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这让案件更加引人注目。

  作为局外人,我们对案情的个中曲折不感兴趣,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过分关心,我们关心的是,在这场官司中,扮演着“秋菊”角色的陈发树的命运。

  由于该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幕插曲,也就是陈发树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而这里有必要简单说明一下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法律范畴,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范畴,在法律层面上,行政与民事是截然不同的两道程序,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少数情况下还包括一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俗地说,就是“官”与“民”之间,二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地位不平等;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间则是“民”与“民”的关系,二者处于平等地位。

  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解决主体双方纠纷的途径,所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是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来解决纠纷,中间无需经过其他任何环节;而行政复议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来解决纠纷。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后,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偃旗息鼓,也可以选择“继续战斗”,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这时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由于云南红塔集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中国烟草总公司实际上兼具“官”与“商”的双重身份,故而该案中出现了到底应当走行政复议途径还是民事诉讼途径之争。

  无论走何种途径,其最终目标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对于平民百姓而言,大家未必关心具体的法律内容怎么规定,习惯了“民告官”中以“民”败诉收场思维的人们,好奇的或许是,这场涉案标的巨大、双方地位不同的博弈,到底会以怎样的结局收场。

  其实,从理论上说,无论是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还是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而,当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因民事纠纷而对簿公堂之时,又或者当陈发树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因行政纠纷而对簿公堂之时,双方便没有了地位上的高下之别,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

  虽然从双方法庭外的实际地位和影响力来看,二者确实不可相提并论,但一当进入法律救济途径,从法律的精神来讲,法律不会因为双方的地位有别而在权利义务设定上而有所区别。

  任何一起案件,宣判之前,我们无法知道案件的结局,但我们知道据以定案的法律的精神。法律有很多,然而不论哪一部法律,不论是实体的,还是程序的,不论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又或者其他的,最终目的无一例外地都只有一个,那就是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很难有让所有人都信服的唯一答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让诉讼双方中的一方为对方的过错而“埋单”,肯定算不上公平正义。回到本案,至少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看不出陈发树在其中有什么过错。从民事的角度,作为合同一方的陈发树诚实地履行了全部义务;从行政的角度,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陈发树更是履行了行政相对人的每一项义务。因而,即便出现了客观的情势变更,也不是陈发树所能左右的,更不会是其所希望的,不应当归责于他。

  无论结局如何,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民企不要因为它的先天弱势而被置于不利的境地。(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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