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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准入条件明确 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0 06:12 来源: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记者张兰报道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称,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商业保险机构要本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强化监管、改进服务的基本原则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当地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三)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具备远程即时结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设立结报点;(四)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上述《指导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可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但新农合专管员不得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营销工作,不得利用新农合报销补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对违规从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营销的新农合专管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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