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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环境污染案件督促起诉(案件判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4 02: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包蹇

  近日,青浦区检察院督促起诉的一起案件开庭审理。这起由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诉顾某环境污染责任的案件,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顾某赔偿夏阳街道办事处5400元。这是上海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督促起诉。

  【事件经过】

  2010年4月,被告人顾某在青浦注册成立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机电产品等,同时顾某也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等燃料油。2011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顾某在明知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废油中不能再使用的残液排入淀浦河,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物价部门鉴定,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最终,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案子审查起诉过程中,青浦检察院发现,该案背后可能存在制度隐患。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且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柴油及燃料油的销售,并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故建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对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工商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对该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和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督促起诉】

  该案刑事判决后,青浦区检察院发现,顾某污染环境案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38万余元,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青浦区检察院决定以此案为契机,开展督促起诉。为了查清涉案单位的具体损失数额,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计算,收集了翔实的证据材料。

  最终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成为青浦区检察院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2011年9月27日,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收到检察建议后,率先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顾某赔偿相关公共财产损失。由于考虑到顾某尚在服刑期间的状况,最终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顾某赔偿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3万元。随后,另外两家单位也相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顾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在法庭上,顾某主动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最终,顾某同意赔付两家单位9400余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顾某因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名词解释】

  民事督促起诉指的是,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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