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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造假上市悲催的是造假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7 04:05 来源: 信息时报

  一个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披露严重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如果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承销商和保荐人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相信即使资深的股民对此也感觉模糊,因为印象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股民们除了耳熟能详的“公开谴责”之外,没有听到谁为此就在这个市场上“无立锥之地”了,或者将骗到手的钱回吐给受害的股民了。似乎公司一旦上市,利益各方“分完钱”就开开心心各干各的事去了。最为悲催的,只有被称为“赌徒”的股民。

  这也是近日我们看到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那种处罚力度,不得不有点傻眼的原因。

  香港证监会22日发表声明称,兆丰资本未有就洪良国际于2009年的上市申请履行保荐人责任,决定吊销其保荐人牌照,幷罚款4200万港元。据报道,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港交所成功上市,但不足两个月,负责保荐上市的兆丰资本的资本市场部董事孙村华、兆丰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康龙相相继辞职,公司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2010年3月,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香港高等法院随后介入调查,发现洪良国际在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披露严重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

  除了开出巨额罚款、吊销牌照之外,据悉香港证监会正考虑推出新规定。如果投行失责,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该会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法院命令要求洪良国际把上市筹集的资金归还认购者或者二级市场投资者。

  A股的《证券法》对投行和保荐人其实也有连带责任的规定,第26条规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证券发行,“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69条规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笔者对法律了解不深,因此也喜欢以“法律不外乎人情”去理解法律条文。A股上市公司其实总在不断出问题,本来出问题肯定得有人为此负责,但最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高高举轻轻放,是不是就是因为各方都“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被“除外”?最后就没人负责,于是上市公司或高管就接受一下公开谴责或者象征性罚款(这个款项不知道是不是还要上市公司买单?),就算给市场一个很好的交代了?

  A股的证券民事赔偿还有个前置程序,虽然这个程序一直也受市场诟病,认为这让证券民事诉讼有点形同虚设,因为要证监部门有所作为才有“告状”索赔的可能。不过,看香港证监会的这种作为,这个程序应该还是有作用的。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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