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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差别化金融监管 控制金融风险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28 02:2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04-28 02:28:13  

  核心提示:如果加上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或有债务,债务余额要远远大于此数。

  2008年底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始于次贷债务,当前蔓延的欧债危机则始于国家主权债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推行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大量政府资金和信贷资金投放到国有企业、大型国家基建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项目,中央和地方债务规模急剧增加。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其实,如果加上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或有债务,债务余额要远远大于此数。一些县市债台高筑,债务余额为本级一年财政收入的十倍以上,而且已经出现违约。

  看来,我国也很难独善其身。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的经济刺激运作方式,体现为低利率,松信贷,高负债,本质上是在步危机前美国之后尘。金融风险不可不防。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金融风险,则更要防范。这是因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万一出现较大金融风险,容易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迫使政府选择施以援手,从而“大而不能倒”,进一步鼓励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系统风险可以理解为传染性风险,其冲击造成金融危机,并且超出金融系统本身范围,可以造成危机的扩散和实体经济的崩溃。

  加强金融差别化监管

  最近银监会强调,要全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实行差别化监管的背景之一为,2012年我国的经济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更加复杂,金融稳定形势更加严峻。背景之二为,我国有义务引入巴塞尔协议III和新监管标准,强化对银行的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我国2009年成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成员国,也是在同年加入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在金融监管方面,我国不仅承担着自身的义务,而且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控制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和人民币的稳健形象。

  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2011年以第28名的身份,跻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列,并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唯一代表。从2016年开始,这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必须持有比其他银行更多的资本,其目的是反映它们一旦倒闭会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更大的成本。根据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在2019年以前将其核心一级资本率提高至比其他银行高出最多3.5个百分点的水平。

  迄今为止,我国仍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将其划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政策。但是这种监管方式已经难以有效发挥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风险防范的功能。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实现监管政策的新转向:今后要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最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实行较前严格的标准资本充足率监管,再辅之以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行其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同时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本身的监管指标。例如,在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按此,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由之前的10%提升到10.5%。

  不过,真正的监管不是单一的监管当局监管,它属于一种多层级监督管理的系统工程。这种多层级监督管理包括:金融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人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所有人的监督管理,社会公众与传媒的监督管理。此外,在我国,各地金融办也会参与监督管理。如果这么理解监管的话,那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人主体缺位问题很明显,影响到非常关键的所有人监督管理。

  适当放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目前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日益受到国务院的重视。全国多数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多数小微企业申请不到贷款。根据统计,截至2011年8月末,我国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只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去年5月开始,中央决定逐步对小微企业采取差别化和精准化的金融政策。这体现在中央将推进符合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特点的差别化监管政策。其目的在于支持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一是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现在我国很多银行的贷款容忍度经常为零。这种严格的要求恰恰违背科学发展观。银行要求信贷员做到不发生哪怕一笔不良贷款,这既不合理,也不必要。银行需要的是对贷款实行风险定价。在一般情况下,100笔同等金额的贷款中如果有1笔出现问题,那也是正常的,等于利率扣除1个百分点。银行事先在风险定价时将利率提高1%,即可弥补潜在的损失。

  二是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银监会的新政策为,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虽然这一政策改善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但银监会本来完全可以设置一套最低标准而推行核准制,而不是保留审批制。

  三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相关目标的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2011年11月,民生银行500亿元金融债获得银监会批准,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正式开闸半个月后拔得头筹,首家获批500亿元的发债额度。虽然政策变得宽松是件好事,但发行专项金融债本来就是银行的权利。

  四是规范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其实,这项政策与其意图很可能是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的。很难控制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收费。越是限制对小微企业的收费,越不利于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五是放宽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这样做,一方面可向银行提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的正向激励,另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贷款单笔规模有限,分散度高,不至于导致系统性风险。如果配合以真正意义上的贷款利率市场化,完全可以通过风险定价,通过提升一定的利率点数来进一步化解风险。很多小微企业首先考虑的是信贷可得性,其次才考虑利息成本。

  六是灵活考核小微企业贷款的存贷比。比如允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这种灵活处理无疑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贷款服务朝着小微企业倾斜。

  从总体上看,银监会引入差别化监管有利于降低我国的金融风险。但是,需要与所有人监督管理、存款人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与媒体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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