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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采购才算批量采购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3 22:0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有的称为“联项采购”,有的叫“大宗货物采购”,也有的叫“规模采购”----

  什么样的采购才算批量采购

  山东烟台的“联项采购同类产品”、青岛的“大宗货物采购”、浙江余姚的“规模采购实物派发”、湖南郴州的“公务用车统一集中采购”,近年来,各地涌现出了多种在整合需求基础上的集中采购探索实践。在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不断推向深入之际,一个基本的问题引人深思:先前各地出现的对集中采购的几种典型探索是否属于批量集中采购?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批量集中采购?

  本报记者 贾璐

  大宗货物采购是否属于批量集中采购

  目前,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做法同地方上出现的几种集中采购的探索,在采购范围、操作模式上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有关实施方案,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做法是,在明确实施品目范围(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的基础上,先行制定配置参考标准,然后具体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组织招标工作。

  而各地出现的探索实践则各具本地特色。例如,江苏省常州市和浙江省余姚市,将各采购单位的需求按统一的采购标准归集起来,每半年或一年集中组织一次采购活动,然后由中标单位按采购单位的申请统一进行实物配发;山东省青岛市对采购需求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现货充足的公务用车和通用办公设备尝试跨部门联合集中采购;湖南省郴州市则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全年需要的公务用车、办公电脑、空调(不含中央空调)等3类产品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统一集中采购;山东省烟台市对于市直各采购单位功能需求大体相同的工程类建筑材料如石材、道板,货物类通用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制订统一标准,将各采购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需要采购的此类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将同类、同标准的采购项目进行联项合并采购。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正在试行区域联合采购模式,也是将相同的采购项目归集到一起,集中组织采购活动,然后由中标单位分别供应。

  那么,地方独具特色的“集中”做法,与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属于同一范畴吗?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所持的观点,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地方的“集中”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批量集中采购。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跃华以大宗采购分析说:“一方面,大宗采购是一个数量问题,不管采购多寡还是一个数量问题,而这种一次性的采购与批量采购不在一个数量级,同时它要受到时间、地域的影响;另一方面,批量采购则是一种一次采购分步实施的、可实现最大范围联动采购效应的方法,在一定的时间内有众多不同级别的采购人参与,其采购规模将是不可估量的,对生产商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吸引力,可促使生产环节形成更加统一、全面的社会化生产,提高生产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实现生产、销售流通领域的良性循环。”

  但也有人认为,中央单位和地方的做法只是称谓不同,但本质一样。浙江省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邱伟平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比较频繁、日常采购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归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通用性项目采购,都属于批量采购范畴。如中央单位将各有关采购单位的需求按月统计合并,定期集中组织采购,再由中标单位分别供应的模式;大宗货物采购、规模采购实物派发以及不少地方试行的区域联合采购模式等都是批量采购的具体实施形式。”

  如何界定批量采购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批量采购的概念界定上。而不同的业内人士也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邱伟平认为:“批量采购,简单地理解,就是将分散的相同品目货物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数量和金额,一次性组织的采购方式。”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则这样表述:“批量采购首先应形成批次,该批次应为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即使是同一产品,但配置要求不同,也不能归类为同一批次。其次应当达到一定的数量。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算是批量采购。”

  根据公开的资料,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概念被界定为: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在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某业内人士认为,界定批量采购的概念是个非常科学严谨的问题,至少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即谁来管理、谁来归集需求、谁来组织采购、采购对象为何、采购的时间标准和数量标准为何等。

  对于谁来管理、谁来归集需求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则认为,这并不是批量采购中的核心问题,只要满足有统一标准的通用产品、汇总不同单位的采购预算或同一单位不同时间的采购预算、达到一定的数量这3个条件,那么不管是谁来归集需求、谁来组织实施采购,都属于批量采购范畴。

  对于采购对象的界定,邱伟平表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比较频繁、日常采购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归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通用性项目,比较适合批量采购方式。”山西省省级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则认为:“目前已有采购标准的项目如公务用车,应当首先纳入批量采购范围。”

  对于采购对象时间标准问题,某业内人士表示,批量采购的采购对象,应当具备一定的采购频次;但也有受访者表示,即便只采购一次,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和金额,也属于批量采购。如湖南省郴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友国表示:“我们所理解的批量集中采购是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规范使用、节约采购资金而将一批同品目的货物进行统一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方式。比如组织实施办公电器、办公电脑等项目的统一招标批量集中采购。”

  对于采购对象数量标准问题,龚云峰认为:“批量采购必须要有一定的量,这个量对供应商生产或销售而言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即低于这个量的生产或销售的边际成本将比较高,对于不同的行业,量的标准也不同,比如计算机采购,基本量应不少于50台,对于印刷而言,起印量应不少于3000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则解释道:“批量采购中的‘数量’和‘金额’,这是个相对的概念,达到什么样的数量和金额就是批量采购,并不是绝对的。如以前是一次采购3台计算机,现在变为归集成5台才采购,就体现出了批量采购的意义。”

  此外,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侯传华为批量采购这一概念增添了“实物派发”的内涵,他认为:“批量采购包含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层,达到一定数量;第二层,汇总不同采购单位需求;第三层,统一一定标准;第四层,在一定规则下实行实物派发,基本但不是全部消除差异化需求。”

  是采购方式,还是采购模式

  围绕批量集中采购的概念界定,业内还存在着其属于采购方式,还是属于采购模式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属于采购方式范畴。例如,刘跃华认为:“批量采购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分支,虽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但它却是由中央国家机关等执行机构推广应用的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它的最大益处是保有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效应,可以将采购结果沿纵向延伸,实现政府采购资源的保值增值,绝对不会因级别、地域的差异,而使政府采购的结果发生大的变化,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采购人的利益,节约了采购的时间和成本,扩大了政府采购的覆盖面,减少了重复开评标,促进了生产厂家技术创新和进步。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应该做出规范,认定和推行批量采购这一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采购方法,继而使批量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一个独特新颖的采购方式。”

  但是,也存在完全不同的观点。一位不愿具名的受访者表示,如今对批量集中的界定与当初对协议供货的界定情形,有许多相似之处。起初,人们都将协议供货定义为一种采购方式,但实践证明,围绕协议供货的工作远非采购方式这么简单。批量集中采购也是如此,其本质上是对采购管理和运作模式的调整,属于采购模式范畴。而且,采购方式往往涉及单个项目,而批量集中采购显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某一具体项目,采购方式只是整个批量集中采购工程中的一个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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