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4 01:1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萧遥 卢丽涛 郭丽琴
如果在争议中扮演第三方调解者的仲裁机构起了争议,谁又来为它们“仲裁”呢?至少目前来看,此问题无解。
4月30日以来,当数份针锋相对的“声明”和“公开信”分别出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和其上海分会官方网站上,这起介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之间,由贸仲委制订新版《仲裁规则》而起的争议,便持续开始发酵。
同样有所反应的还有贸仲委华南分会,在贸仲委《仲裁规则》出台后,华南分会已向深圳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与相关专家等人士分析《仲裁规则》可能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制环境带来的影响。
据《第一财经日报》驻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记者联合调查,除了新制订的《仲裁规则》直接触发因素,上述争议更是早已有之的仲裁机构身份界定争议。
仲裁闹“分治”
通过对比贸仲委官方网站和上海分会网站首页的声明和通知,上述争议可以追溯至4月24日贸仲委所发布的通知。
贸仲委在4月24日发布的通知中称,2012年1月对《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月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仲裁规则》将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
随后,贸仲委上海分会网站在4月30日发布通知称,贸仲上海修订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之规定,将实施与之配套的、独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此后的第二天,5月1日,贸仲委网站上出现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明确表示,“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的行为无效”、“分会制订的仲裁规则无效”、“分会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
2日, 上海分会再发声明称,贸仲委“改革”及其《章程》和《仲裁规则》的修订,“严重违反程序是无效的”,“我会不能予以适用”。
“贸仲委和地方分会一直都是采取同样的仲裁规则,现在突然宣布变成了两套规则,业界十分关注,这对相关仲裁案件当事人也有一定影响。”一位颇为关注此次争议的业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其实业内对这次争议早有所耳闻,现在只是公开化了,双方如果这样坚持下去,未来机构能不能良好地运转,还要拭目以待。”上述人士说。
管辖权与利益
贸仲委网站资料显示,成立于1956年的贸仲委原来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职责为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贸仲委制定的新版《仲裁规则》,核心问题则是直指案件管辖权,以及贸仲委和地方分会的关系。
在新版《仲裁规则》“总则”中指出:“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一位接近上海分会的知情人士则对本报记者透露,在新版《仲裁规则》正式实施前一个月左右,贸仲委曾经尝试与上海分会进行协商,“上海分会的财务、人事,一直都是单独管理,办案也是独立的。”
上述上海分会的声明中,直指贸仲委“动机不纯”。“贸仲委为获取更多的仲裁费收入,通过新版《仲裁规则》擅自改变‘通用仲裁条款’案件的管辖,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还称,贸仲委打着“改革”的旗号,大幅度提高仲裁费标准,擅自将仲裁费起点从1350元提高至6100元,增幅有四倍之多,大大增加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贸仲委不能滥用其修订《仲裁规则》的权力,任意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增加其仲裁费收入。
《仲裁规则》修改背后的利益之争,从一组数据中,即可管中窥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贸促系统参与仲裁案件609件,涉案金额12.3亿美元;贸仲委新受理贸易仲裁案件1119件,同比增长7.9%,争议金额总计116.2亿元人民币。新受理海事仲裁案件65件,争议金额为5.5亿元人民币。
目前,伴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加速推进,仲裁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上海分会每年受理的国内案件涉及二十多个省市,涉外案件广及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均受理15个国际性案件,其中,无上海地区当事人的案件占比40%左右。
“在前期协商过程中,上海分会甚至提出可以将一部分金额不菲的案源划给贸仲委,但他们还是不满意。”上述知情人士称。
上海分会的声明则指出,贸仲委关于《仲裁规则》修订的实质是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分会性质和取消分会独立仲裁权,以强化其对分会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内部干预。甚至称其“加大了机构腐败的风险”。
而对于上海分会的说法,贸仲委一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与上海及华南分会的争议,都已经在网站上公布,正在进行内部处理协调,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名称之惑
言辞激烈的交锋背后,究竟是地方“分会”作为贸仲委的派出机构欲谋求独立,还是贸仲委意图取消地方“分会”的独立仲裁权,并对人事、财务、机构进行全面“改革”,依然扑朔迷离。
事实上,贸仲委的“改革”以及制定新版《仲裁规则》,此前曾与地方“分会”进行了长达两年左右的“沟通”、“协商”。
追溯贸仲委与地方“分会”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直接隶属管理关系,从各自发表的声明文件中即可见一斑。
根据贸仲委的公开信,“1982年,由中国贸促会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同意,中国贸促会批准在深圳市设立贸仲委深圳办事处,1989年更名为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华南分会。华南分会业务上由中国贸促会领导,干部、行政管理等由深圳市政府领导。”
“1988年,经中国贸促会报请国务院同意,中国贸促会批准在上海设立贸仲委上海分会。上海分会业务由贸仲委垂直领导,行政上隶属于贸促会上海市分会。”上述公开信称。
但是,在上海分会的声明中,却是另一种说法。声明指出,“贸仲委声称我会是于1988年由中国贸促会批准在上海设立的贸仲委派出机构,但是始终无法提供和出示这一说法的任何文件依据。”
声明还称,上海市政府“沪府办〔1987〕67号文”、“沪府办〔1988〕188号文”两份文件明确表明,“我会是由上海市政府与中国贸促会商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上海市贸促会管理的独立民间仲裁机构,是依法在地方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当时颁布的沪府办〔1988〕188号文,确立了上海分会的机构性质,即“行政上隶属于贸促会上海分会”,“经济上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对外则是“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
上述文件还规定,上海分会在贸仲委的垂直领导下“独立办案”,但是人员编制、开办经费、工资等,均由贸促会上海分会负责管理。“这也意味着上海分会,虽然名称上是贸仲委‘分会’,但并不是其‘派出机构’。”上述知情人士称。
一位与贸仲委华南分会密切接触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华南分会和贸仲委仅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其他编制、人事、财政等都没有关联。
历史资料显示,1983年4月19日,深圳市编制委员会批准特区仲裁机构的设立及编制(深编字【1983】35号文件)。
但为何使用“贸仲委”这一名称?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随着涉外合同和纠纷的增加,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下,深圳市政府开始筹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最初曾拟定名为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院和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仲裁院。
之后,深圳市政府接受了中国贸促会关于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建议,特区仲裁机构使用贸仲分会的名称(初期曾称“办事处”和“深圳分会”),共同推广中国的国际仲裁品牌,但机构性质仍然为深圳市属局级事业单位。
1993年,为了扩大贸仲系统的影响力,当时的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与贸仲委共同成立了“大贸仲委员会”,并共同创立了仲裁员名册,共同制定和使用统一的《仲裁规则》。
但是,上述接近上海分会的知情人士表示,上海分会与华南分会,始终是以“分会”名义作出裁决;法院也始终以分会作为仲裁主体在分会所在地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得到境内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机构身份谜团
贸仲委与地方“分会”此番争议,也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开始忧虑,这将对中国涉外仲裁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中规定,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这也即意味着,在《仲裁法》层面上,仲裁机构为独立性和非行政性机构而存在。然而,据财政部2001年12月10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通知,仲裁费也出现在附表“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部门及预算外收入项目表”中。
而在贸仲委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行政化色彩。在公开信中,贸仲委称,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仲裁法》赋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权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贸仲委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事业单位,属于较为特殊的民间组织。从工作性质上看,类似于企业中介机构,为商会会员企业提供仲裁服务,但是最早是由国家设立,因此也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
也是由于仲裁机构身份不清,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从仲裁民间机构的性质来说,未来分会更好发展也许是改革方向,但不论从法律和道义上来讲,上海分会不论在最初设立还在当下,都借用了公信力更高的总会的招牌来招揽业务,这正是无形资产注入。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王正涵则在其微博(http://weibo.com)上表示,根据《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这可以作为上海分会在组织上是否独立的判断标准之一。另外,各地仲裁委的成立有其历史原因和背景,不宜按照僵硬的法律进行“一刀切”,应当保留合理、适当空间。
前述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称,“虽然目前关系僵持,但双方最好还是能够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不然还涉及以往上海分会裁定过的案件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也是业界最为关注的‘后遗症’,并非简单地‘分家’就能够解决。”
目前,贸仲委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同为中国涉外仲裁案件的常设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关注此番争议的业界人士表示,如果贸仲委与地方“分会”的争执升级,地方“分会”继续从事涉外仲裁业务,则必须得到中国国际商会的授权。“如果继续沿用‘贸仲委’的品牌和名称也显得很怪异,如果更名,又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业界都在讨论,只能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