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 应并入收入纳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8:07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一、宝安区吴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接受一批货物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于2011年底签署并审批完毕,但实际收到的捐赠货物是在2012年3月,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何时确认收入?另因接受捐赠的货物金额比较大,是否可以分5年确认收入?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你公司的这笔捐赠收入应一次性计入2012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山区李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持有A企业30%的股权,现公司准备改变投资计划。请问"投资企业撤回和减少投资"和"股权转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有区别?转让股权是否为减少投资?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属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变化,并不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减资"情形。
三、福田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四、罗湖区冯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有一套设备出租,根据合同协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并要求租金一次性支付,请问对一次性收取三年的租金可否按租赁期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规定执行。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