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杀人与亲手杀人罪孰轻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0 09:3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评论员李富永
近日三大网站都链接了河北邢台一家开发商雇凶杀死阻扰其施工的村民一案的报道。我之所以单提这条报道,是因为它涉及到雇凶者和凶手罪行谁轻谁重的问题。
据《燕赵都市报》的报道,直接杀人的凶手张江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5名雇凶者分别被判处五年、十三年以及无期徒刑等。
很清楚,邢台法院的判决原则是直接行凶者罪行首重,雇凶者次之;而且在5名雇凶者当中,直接雇佣和指使凶手的中间人罪责最重,尽管他并不是出钱人。
我浏览了一下网络上对该案判决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的恶评,都认为判决不公,绝大多数主张雇凶罪重、行凶次之:“行凶者不应该被判死刑”、“开发商应该被判死刑”。当然也有少数是主张双方同罪。总之,大多数人都把雇凶看得比直接行凶还严重。
很遗憾,我的看法与众多网友恰恰相反;我认为邢台法院的判决中,将直接行凶者定为首罪的部分是恰当的。我平时有多篇质疑法院判决的评论,但今天这次却是拥护,当然其他的我也有异议。只是希望网友不要因一言不合,就对我恶语相加,粗口伤人。
很简单,直接行凶杀人者,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受雇于人,就可以罪减一等。受雇杀人与自主杀人,都是故意杀人,性质之恶劣,能有什么不同?如果说为了钱就可以减刑?那么盗窃、抢银行、拦路抢劫之类的行为,是否就可以免罪或减罪?如果为了钱就可以杀人为职业,这天下得有多少人性命不保?!
有的评论说,受雇杀人者只是雇佣者的一个工具,所以罪责该轻。这个说法甚为荒唐。替别人杀人,他的确是别人的工具,但作为工具的他,首先是一个人,既是有感情有血肉的生物、有不愿挨刀的本能,更是法律上的行为责任者、知道杀人偿命的最低原则。所以他并不是刀枪之类的工具。你非说他是工具?那好吧,我就把他当刀投入熔炉炼吧,把他当成枪、拆去胳膊大腿之类的零件,可以吗?如果这个“工具”不行凶,谁敢损坏这个“工具”的半点毫毛?
有位网友说,“如果雇凶可以轻判,那么有钱人就会肆无忌惮的雇凶杀人”。的确是这样。但还有另一面:如果为钱杀人可以轻判或不判,那么没钱的人就会蜂拥而起杀人,成为职业的屠户。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个广告语,即便用在动物保护领域,也不是完全合理。用在人的保护上,就更没道理可讲。
在雇与凶之间的天平上,人们之所以对“雇”方格外仇视,是因为在当今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的背景下,没有或少有享受到财富蛋糕者,面对财富诱惑所滋生的失衡心态。把金钱视作万恶之源。比如,“富二代”的标签,常常被贴到许多案件当事人中,就透露出这种归罪钱财的心态。罪与非罪,都以金钱的主轴来衡量。
其实,我也是这个阶层的一员。但我不主张因此而掩盖灵魂的迷茫、救赎人性的灭失。为钱杀人,与为钱生产有毒食品药品一样,都是谋财害命。把罪恶的源头指向财富,等于回避和宽恕人性罪恶。
于是,人人都可以找这个理由行恶;于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道德底线将彻底失守。生活中,“逼良为娼”的说辞很盛行,却从没有区分对方是拿刀逼的,还是用钱“逼”的。因为是钱让我这么干的,因为是领导这样指使的,因为有人逼我这么干的,什么坏事都能自我开脱。
至于个别的富人恃财为恶,我认为,只要不是直接行凶,晃动再多的钞票吆喝买恶,也都是意淫属性。意淫即使附加了金钱,也仍然潜伏在意念深处,而没有变为实际行动,原本不可负罪。当然,为了遏制风俗恶化,将其入罪、甚至与直接行凶等罪,固然有一时功利之效,但毕竟有违情理法理。情理法理被扭曲了,社会正义的基础也势必因之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