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错案与水源污染治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1 01:25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近日在谈及发生于该省的“眼花”错案时表态,“司法良知严重缺失。”他并称,水涛的一系列错误绝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
水涛是河南省陕县法院的法官,不久前曾对一起案件故意错判。在被舆论曝光后,水涛辩称,自己是因为“眼花”错判。“眼花”案曾轰动一时。在舆论的压力下,该错案已经得到了纠正。这名法官也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拘。
“眼花”错案,实质是一起司法腐败案例。在林林总总的司法腐败故事中,这名县级法院的法官,以一句令人大跌眼镜的“眼花”说,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例。可是如同张立勇所说,“眼花”是假,“心黑”是真。
“眼花”错案,不是孤例。观察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有的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办案久拖不结;有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当,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程序不严谨、办案不透明……司法腐败则更是一颗“毒瘤”,社会危害颇为严重。尽管从总量来说,错判率并不算高,但鉴于此类腐败的特点,每一起错案的发生,都有可能产生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在司法系统中,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官阶最高者,乃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这名昔日的法界精英,终因无休止的贪欲,而锒铛入狱,获无期徒刑。司法腐败案件的多发,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使得一些民众对司法运作存在一定的不信任度。要想重建信任,就须有力治理当下的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一个常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代表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水准,影响着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与公正指数。西哲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现在的形势是,水流的污染情况较严重,这是众所周知的。水源的污染势头,恐怕也值得警醒。
司法权力往往被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他性、强制性。按道理来讲,如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受到刚性约束。很遗憾,在现实中,司法权的刚性约束并不够。内部是制度约束乏力,外部则是监督无力。由此,关系案、人情案为数不少,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现象,并不鲜见。将司法权力当成寻租工具的,亦有人在,这也是司法腐败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症结之一。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约束力量,乃是当下的重要课题。
应该看到,司法系统并非完全独立于整个社会系统之外。社会大环境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客观存在。其他领域严峻的腐败形势,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公德滑坡,都会对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冲击。很多时候司法权力的异化,与整个大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司法权力主体的堕落,固然有自身的因素,但也无法排除外在的影响。
司法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某些时候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并不尽然如此。当行政权力介入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腐败行为往往难以避免,社会的公平正义难以保证;当行政权力介入到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该处罚的得不到必要惩罚。因此,让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这当是未来中国法治继续走向进步的起码要求。
“眼花”错案,多少显得有些可笑。但透过此案,可以看到当前司法腐败问题的影子。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而要为这颗“毒瘤”做手术,事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