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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阳光之旅:资管业面临变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4 01:39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贾华斐

  公募基金面临的挑战正日渐加剧。

  继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大量的政策放松,未来业务空间可期之外,新《基金法》实施的脚步也逐渐加快,私募将获得合法地位。对整个私募行业而言,不仅现有的依靠信托账户发行的阳光私募将摆脱账户的限制,成本大幅降低,一些活跃在民间、操作方法多样、投资标的不同的非阳光私募也可以放开手脚。而且,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他们可能发行公募产品,直接冲击现有的公募基金市场。

  这也成了《基金法》修订过程中最大的创新和变化。

  私募有望全阳光

  在基金行业发展的过程里,出现了很多新事物和新现象,在它们面前,颁布于2003年的《基金法》逐渐体现出了覆盖面不足和一些条款不合理的情况。其中,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的缺失,是现有的《基金法》最大的遗憾。

  修法小组的成员在多个场合介绍了正在修订的《基金法》中涉及私募基金的内容。譬如,在年初国金证券的私募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募集额度、备案、信息披露、性质、税收、适用法律、私募基金评估、销售服务等都会有所规定。

  其中,在2003年的《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多部门对私募基金监管权的博弈致使该内容没有被纳入法律,现在这一问题将通过备案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最大的突破或在于《基金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的三种募集形式,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其中,合伙型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也将和现在公募基金一对多及券商理财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已经有不少阳光私募采取了合伙制,但他们一般是将投资人作为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募集,需要去工商局注册,税收按照企业标准征收。这种形式会导致一旦基金出现申购赎回,公司将不得不随之变更工商资料。因此很多私募基金还是宁可去花钱购买信托账号,也不愿意采取合伙的方式。而《基金法》中的合伙型基金则是指这部分的资金财产为合伙制,并非公司,因此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申赎时也无须变更,大大便利了私募基金的管理操作,也使得私募基金可以真正地摆脱账号的限制。

  引资管行业格局生变

  这种改变不仅为私募行业带来规范和发展的契机,也将给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带来冲击。

  目前,公募基金规模连续数年萎缩,行业的一些元老也相继离开,但公募基金在分级产品、指数产品等领域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优势地位,从募集门槛上来看,公募行业门槛最低,能够吸引数量最多的中小型投资者参与,专户业务牌照的放开也打开公募基金服务大资金持有人的大门,长期的运作和积累之后,公募基金也在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市场占据了最多的份额。

  但是这一优势可能将遭遇挑战。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券商资产管理和私募行业都拥有了一定的客户基础,一些私募运作已经非常规范,也颇具规模,出现了“私募公募化”的趋势。一旦取得了合法地位,取消了账户这一准入门槛之后,这些私募可能将迎来一个发展契机。正在修订的《基金法》中规定,在备案制监管之后,规范运作的私募可能获得发行公募基金的资格。

  此外,市场中还存在投资于商品期货、港股市场、B股市场、美股、股指期货、ETF基金,以及其他证券化的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他们在取得合法地位之后,也将迎来发展契机,这其中的一些领域是目前的公募基金尚未涉及的。

  不过,私募基金在面临行业内竞争之外,也将受到公募专户,以及券商资管业务的冲击,尤其是在正在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颁布之后,券商的资产管理也将采取备案制,并且投资领域将大大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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