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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地方政府可自行发行七年期债券_tech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4 15:3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网综合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而在发行品种上,除了以往的三年和五年期,新增了七年期品种可供选择。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据香港文汇报消息,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日前透露,今年国家已经下达指标,给广东86个亿的地方债发债额度,因地方债属预算内管理,要人大调整同意预算以後才能够发行,走完所有程序最终会确定并宣布招投标细则。

  财政部去年允许广东、上海、浙江等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广东通过“全国招标定主承销商”的方式发行69亿地方债。

  去年参与广东债承销的金融机构达到了20家,曾志权表示,今年广东将依然采取主承销商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发行地方债。

  据了解,广东2011年募集资金将按财政部要求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贯彻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部分省重大项目。业界人士表示,估计今年的募集资金用途跟去年差不多。

  受楼市调控影响,广东部分市场土地出让遇冷,而土地出让收益又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以广州为例,去年广州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划从502.5亿元下调近百亿至399亿元。但去年广州市十区土地一级市场土地成交总成交金额256.49亿元,与计划仍相差一百多亿。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2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2011年中国的地方政府共计发行了2,000亿元人民币的债券,共有三年和五年期两种。其中财政部代理发行金额1,771亿元,上海等四地自行发债额229亿元。

  关于印发《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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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库[2012]47号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2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2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第三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第五条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当与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 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承销总额小于发债额的差额部分,主承销商予以包销。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条 试点省(市)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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