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依法解决“霸王条款”纠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0:59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记者路敦海通讯员冯云沈标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工商局崂山分局石老人工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消费纠纷,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对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敲响了警钟。
日前,消费者赵女士在某健身会所购买了价值168元的包月健身卡一张,但因为不小心扭伤了腰,短期不宜再做健身活动,赵女士向健身会所提出把健身卡使用期向后延期或换成他老公来消费,但健身会所以这是专卡专人专期为由予以拒绝,除非由赵女士另出100元转卡费才给予办理。赵女士与健身会所多次沟通未果,遂拨打工商局消费维权热线12315予以申诉。
石老人工商所接到申诉分流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此消费纠纷进行调查了解,赵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健身会所以这是专卡专期专人专用,且已经开卡为由,拒绝赵女士的诉求。执法人员对赵女士的购卡协议进行了审查,发现这是健身会所拟定的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有专卡专人专用的格式条款,对此执法人员指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此格式条款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纠纷中,健身会所排除了赵女士依法变更健身合同的权利,是一条明显的“霸王条款”,是对她正当权益的一种侵害。通过调解,健身会所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赵女士的健身卡办理延期。执法人员将依法对健身会所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