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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合作满足再担保需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6:58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杨洋吴海峰湖北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始于2009年,然而时至今日,湖北省再担保中心的牌子迟迟未见挂出,“省级再担保平台资本规模将达到20亿元”的目标也始终停留在纸面上。

  从时间上来看,同为全国试点再担保首批“队员”,湖北省却被同一梯队的江苏、广东甩在身后。当李明用“最有特色”、“最先进”来形容东北、广东的再担保发展模式时,流露出羡慕神情。

  李明,现任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公司”)副总经理。按照2009年湖北省政府《关于研究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湖北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主要依托省担保平台,即中企公司。

  在谈及中企公司再担保工作开展情况时,李明评价说:“目前,再担保体系的雏形已初步建成”。作为“初步建成”的佐证,他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截至2012年3月31日,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达到17家。截至去年12月31日,公司承担的再担余额合计达40亿元。”这组数据恰恰也反映出成绩,作为再担保工作最早探索、尝试地区之一,湖北再担保模式有何特点以及发展桎梏呢?

  资金受限再担保“转向”担保合作

  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不仅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影响,本应成为中小企业“依靠”的担保公司也暴露出各种问题。当时,湖北省政府相关部门经调研发现,该省担保机构状况令人担忧:普遍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这直接导致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无法得到银行认可;即便认可,有时甚至要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担保资金的放大和撬动作用难以发挥。为改变这一情况,尽快发挥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把手”作用,湖北省政府提出“建设再担保体系”,以其达到放大担保机构担保功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目的。与此同时,全国部分省市地区也在探索再担保体系建设模式。

  经过学习、探索以及结合本地区担保机构的实情后,中企公司推出了再担保建设的“湖北模式”。中企公司再担保部部长黄培向记者介绍,湖北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主要依托省担保平台,由省担保平台设置的再担保部承办,建立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再担保体系。李明认为,正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规定使得再担保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他说,与连带责任不同,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较弱,这也使得金融机构对再担保体系的认可度较低。

  然而黄培告诉记者,“这三年申请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有很多”。既然再担保体系无法提供给担保机构真正的再担保帮助,为何还有吸引力?

  记者在一份由中企公司提供的材料上看到这样一段话,“为解决市县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凡是加入了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市县担保机构,可与中企公司签订《湖北省担保合作协议》,与中企公司开展担保合作,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担保和联合担保。”李明说:“对于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我们应该发挥帮扶的职能,我们会将我们的信用和银行渠道‘借给’这些担保公司”。

  再担保“纽带”促“担保合作”转向“资源整合”

  中企公司如何将信用和银行渠道“借给”其他担保公司?具体办法是,加入再担保体系的市县担保公司,如遇实际操作项目困难,可由其向中企公司推荐并提供反担保,经中企公司审核认可后,由中企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将信用和银行渠道“借给”这些担保公司。

  由于市县担保机构仅作为反担保方,在不用因支付保证金而占用其有限资金额度同时,还能获得担保收入,这也大大增加了市县担保机构推荐项目的积极性。中企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仅2011年共操作该项目30笔,其中已放款24笔,担保合作金额达2.5亿元,实现担保收入588.25万元,返还市县担保机构281.63万元。黄培总结说,这种合作模式在发挥了市县担保机构在客户来源、当地资源以及管理上的便利性同时,又利用了公司在资金实力、银行渠道、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同时服务了地市经济发展,实现了企业、担保公司和地方经济三方多赢。

  而中企公司“出借”的前提条件就是加入再担保体系。因此,在湖北,再担保体系被认为是中企公司与市县担保公司的纽带,也正是通过这条纽带,中企公司与湖北省市县级担保机构的担保合作从开始到不断深化。

  在一些人看来,中企公司的做法似乎更“利人”。一方面,通过合作,中企公司的信用放大功能被输出给体系内的担保机构,相关数据显示,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平均担保放大倍数由4.5提升至6.67倍。而另一方面,按合作规定,中企公司作为项目合作的担保方,市县担保机构仅为反担保方,这也意味着中企公司的资金额度被占用。

  对此,李明认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再担保体系,市县担保资源得到整合。此外,通过再担保体系的资源聚集效应,中企公司正酝酿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湖北启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试点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区域集优票的发行。

  李明告诉记者,通过再担保这一纽带,扶持实现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最终实现集团化、股份制化运作,为地方经济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

  如何回归再担保本质不可否认的是,在中企公司以越来越多的担保合作满足再担保“需求”时,再担保未能发挥应有效果。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同时从事担保与再担保业务,存在风险敞口互串隐患。

  对此,李明表示,从目前来看,再担保业务仍属于政策性业务。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再担保业务的定位是向全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提供不同层次的再担保服务。同时,通过对再担保体系成员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信息交流、增信和增值等服务,扶持和培育市县担保做大做强,真正形成金融机构认可和参与、市县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省担保平台提供再担保、收益风险分担的再担保体系,实现再担保体系的增信、增值功能,最终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

  李明将“缺少用于再担保建设的专项资金”作为再担保业务发展困难以及发展受限的首要原因。他说,如果资金到位,那么湖北省再担保中心就可以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再担保工作将由专门机构进行运作,到时候真正意义上的再担保体系也能被建立。

  对于再担保建设专项资金依然没有到位的情况,中企公司也有了一定准备,即按照已有再担保体系建设思路,加强营销力度,设计新的合作模式,不过李明建议,由于再担保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专项补贴,应优先考虑加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并由公司承担政策性贴息、补贴资金受托管理业务,在推进财政资金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提升再担保体系的凝聚力。

  一些专家认为,再担保实际上是一个救济机制。湖北再担保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多的体现为“有限”救济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前提到的“一般保证责任”;二是对合作机构的选择上,目前进入体系内的17家担保机构均为地方国有控股或国有全资的担保结构。李明表示说,对于民营担保公司,再担保体系虽然没有关上大门,但我们会十分谨慎对待。

  之所以定位于“有限”救济,不仅是与中企公司注册资本较少有关,还与风险控制有关。李明告诉记者,风险控制始终是中企公司发展的第一要素,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便是控制风险的最直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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