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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搞活民间金融对非法集资说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6:57 来源: 金融时报

  访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

  记者刘红非法集资近几年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虽打击力度不小,但案件数迭增。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非法集资屡禁不止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讨论吴英案对今后制止非法集资以及正在推进的金融改革将有积极作用。为此,记者邀请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进行了探讨。

  记者:进入司法程序5年之久、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吴英案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浙江省高院的死刑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吴英案备受关注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梅新育: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本来是件比较清楚的刑事犯罪案件,历时这么久,是因为案情比较复杂。

  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人们呼唤金融改革。但是,案件本身就是一起集资诈骗案,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把吴英集资诈骗引申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非要把集资诈骗说成是实体经济部门需要的民间融资,不仅牵强,也为高利贷打开方便之门。当然,也有人想借这起案子实现经济犯罪免死,保护类似的非法行为。

  此外,吴英案件罚没财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当地官商集团合伙牟取私利的瑕疵,引起了不满。这种本来合理的不满,激起了一些非理性逆反情绪,导致合理的法律法规也遭到反对。

  记者:有人把吴英案的发生归咎为民间信贷受到管制、金融垄断体制的结果,您怎么看?

  梅新育:我国金融改革滞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的确存在,但是吴英案的出现,不能归咎于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吴英许诺的那种超高回报率,根本不可能在正常业务中实现。单纯靠贷款高息补偿风险,必然形成逆向选择,其结果只能是将大多数合法实体经济挤出信贷市场,使得那些道德风险很高的借款人大行其道。印度小额贷款行业深陷危机,再看看19世纪80年代美国储贷协会危机,我们可以理解得更加清楚。

  其他条件相同,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天然处于劣势,这一点不因任何良好意愿而改变。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必须在便利性、适度成本和风险控制三者之间实现平衡,我认为比较可取的途径不是单纯依靠贷款价格补偿风险,即放开利率,也要更多地依靠“熟人社会”中对借款人资信的深入广泛了解控制风险,也依靠“熟人社会”中失信可能导致丧失一切的机制抑制借款人的潜在道德风险。为此,小微企业融资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这样,一方面保证其能享有“熟人社会”中的效率和风险控制机制,另一方面能避免风险爆发后过度扩散。

  吴英案的集资、借新债还旧债、甚至放高利贷、投机高风险期货交易等行为,“罪”在欺诈,是个人行为,但绝非管制下才会导致欺诈,不管制就不会有欺诈行为。

  记者:近几年来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产生了迫切的要求,最近这种呼声得到了政策面上的响应,搞活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政策的一个重要选项。吴英案与目前所倡导的搞活民间金融有怎样的本质区别?搞活民间金融要在怎样的前提下进行?

  梅新育:搞活民间金融是共识,应该以维护金融这个外部性非常强烈的部门秩序为前提,不能激励违规的道德风险。非法集资不是搞活民间金融,吴英不是合理的民间融资。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出问题并不是因为融资渠道不畅,以温州为例,在近年来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的温州企业中,许多并不是得不到正规金融体系的融资,而是得到了多得不成比例的金融资源,但投向了投机性业务而不是实业,或是投资规模过大,超越了企业承载能力。

  记者:为避免类似诈骗活动以民间金融的面目在市场上出现,今后在政策层面、法律层面应该怎样加以规范?

  梅新育:关键不是制定太多新的规章,而是落实已有的规章。规章太多,更新太频繁,结果等于没有规章;规章太多,更新太频繁,相互间的冲突、漏洞也会比较多,反而会导致规章丧失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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