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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新闻伦理的责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8:5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周飙

  从本月1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等三个政府机构将展开一场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行动,旨在清除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新闻界的腐败现象;新闻腐败已泛滥多年,广为诟病。

  由于每家媒体的采编团队和版面空间都是有限的,相对于近乎无限的潜在新闻题材,这些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因而,在决定赋予哪些课题以优先地位,最终让哪些报道上版面时,都将面临取舍;按职业伦理,取舍的唯一标准是新闻价值,可是,如果一家报纸的主编将涉及其广告大客户的负面报道优先级拉低,正面报道优先级拉高,这么做实际上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可能被任何法律规则所约束。

  有人说这么做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这当然是荒谬的,没人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他所掌握的信息,所谓知情权须以契约义务为前提,比如你雇佣的私人侦探或情报顾问,就有义务将他所获知且在契约条款涵盖范围之内的信息告诉你,或者你的医生和律师,也有义务告知你与病情或案件有关的信息,而媒体与读者之间显然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

  显然,很少有人负担得起契约雇佣的私人情报顾问来为他常年提供新闻服务,公众只能依靠广播式的大众媒体来获得资讯,而这些媒体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广告基础之上的,这样,当采访报道题材与广告客户发生关系时,利益与伦理的冲突就难以避免。

  这时就只能依靠媒体的自律了,想象不出任何可行的抽象规则来界定和制约媒体在新闻选题上对其广告客户的照顾,难道规定每家媒体必须每年报道两次其前三大广告客户的负面新闻?或者其正面新闻不得超过三次?

  假如此类行为不能以简单抽象的规则来界定和约束,“治理整顿”就只能依靠政府直接干预了,必须赋予政府官员直接介入媒体的新闻选题过程,可如此一来,新闻自由、舆论开放性、公众可获得信息的多样性,将遭受严重损害。

  媒体自律能达到何种水平,将取决于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和对新闻伦理的恪守,能给从业者带来多少成就和荣誉,足以补偿他们为此而放弃的金钱利益,而这又需要一个开放的新闻业环境为创造这样的成就和荣誉提供机会。

  不过,对此我们也不必期望太高,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和对金钱诱惑的抵制,未必意味着新闻的客观、真实和全面;那些对专业价值有着执着追求、对金钱诱惑有着强大抵抗力的从业者,往往拥有某种坚定而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立场,加上新闻价值往往与传播学规律而非客观性联系在一起,因而即便在独立性和廉洁度上毫无瑕疵的记者,同样可以因其意识形态立场而对事实进行剪裁、曲解和夸大,而他们这么做时不容置疑的底气、干劲和高调姿态,远胜于那些拿了好处的腐败记者。

  公众对客观全面的新闻报道的需求,最终将由新闻来源的开放和多样性来满足,或许任何一位记者、任何一家媒体在某些时候都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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