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6 09:57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一、龙岗区张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也需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二、南山区吴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规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四)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程序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7.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