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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应果断停牌京威股份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1 01:1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为了一个京威股份,就在股市墙脚上临时挖出一个大洞做后门,那么关联人制度、股权分布制度等股市基础性制度就将瞬间垮塌,今后股市各种漏洞必将接二连三暴露无遗”

  京威股份发布公告,称5月18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关于承诺对拟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总工程师陈双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承诺函》,公司董事会由此认为:周剑军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且实施的不确定性已完全消除,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问题将确定得到解决,公司股票继续正常交易。

  京威股权分布问题“将确定得到解决”难道等于“确定解决”?将来式等于现在式?现实情况是,周剑军的辞职生效日期为新的监事选举产生之日,周正式辞职要等5月30日的临时股东会召开之后,就算周辞职后其持股转化为社会公众股,但在5月30日这之前京威股份股权分布都不符合上市规定。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深交所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在5月18日交易日结束后,京威股份已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理应在5月21日停牌,凭什么还继续正常交易?

  何况周剑军辞职后其持股能否转化为社会公众股,本来就还是悬案。有观点认为可以,如对股东身份是否为社会公众判断只有两个要件:是否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是否达到1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但明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中对社会公众的定义,除了要排除持有公司股权比例达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监高以外,还得排除“关联人”,但有人却对排除“关联人”的条款视而不见,篡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对“社会公众”的定义。

  事实上,正是《规则》第十八章将“关联人”也排除在“社会公众”之外,而关联人就包括“持股达5%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像周剑军辞职一年之内的董监高”等股东。看来,将“关联人”排除在“社会公众”之外是何其重要,岂能无端漠视。

  有观点认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对关联人界定的真实意思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而不是对股东身份的认定。另外,京威股份之前澄清公告将其与周剑军的关系界定为公司关联方,并表示如要与周发生交易往来,将按有关规定规范。两者言下之意是:当公司发生“第十章”所列关联交易时,第十章对“关联人”的定义就适用;到了十八章需要对股权分布中的“社会公众”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第十章对“关联人”的定义就不再适用了。但通观《规则》,“关联人”的定义就只有一个,而且,第十章对“关联人”的定义在前,第十八章对“社会公众”定义(牵涉到“关联人”概念)在后,从整个文意、文气上看,第十八章沿用第十章对“关联人”的定义可谓顺理成章,也用得恰到好处;假若第十八章牵涉到的“关联人”概念与第十章不是一个概念,那岂非《规则》存在两个“关联人”概念?但第十八章及其之后的条文根本没有阐述新的“关联人”概念,或许第十八章中的“关联人”定义只有上帝知道!

  京威股份发布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有重大进展公告,有人认为公司已就化解退市危机的做法与交易所充分沟通,而且被深交所默认,这种可能性非常大。我们认为,首先,面对市场对“社会公众”概念的广泛争论,作为对《股票上市规则》具有解释权的深交所不能再置身度外,需要尽快对“社会公众”概念予以澄清解释。

  其次,交易所应该为京威股份指出其他更好的解决退市危机的好办法,目前靠周剑军辞职化解危机的办法根本行不通。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为了一个京威股份,就在股市墙脚上临时挖出一个大洞做后门,那么关联人制度、股权分布制度等股市基础性制度就将瞬间垮塌,今后股市各种漏洞必将接二连三暴露无遗。

  我们希望深交所更应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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