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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定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2 00:00 来源: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高广华】证监会昨日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修订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差价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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