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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证监会:上市环保核查违反行政许可法_tech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9:0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18日上午10点,一份《行政起诉书》被递交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拟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的环保部成为了被告。

  这样的案子,前述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从未接过,这也成了全国首例上市环保核查行政诉讼案。而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村民潘志中等人,是此案状告环保部的原告。

  潘志中在电话里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拟将环保部推上法庭的原因,是该部在去年的环保核查中,向涉嫌环境违法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伟明公司)开了绿灯。此案目前还在前期审查之中。

  环保部环评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称,对此事不方便多说;而污染防治司一官员表示,目前他还没有听说这件事情。

  昨日(5月22日),伟明公司董秘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已知晓此事,环保部门也是按照合法程序完成的上市环保核查。“伟明公司是家负责任的环保企业,希望社会有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会扎扎实实地把垃圾焚烧事业做好。”

  就在村民起诉环保部不久,一份《关于依法规范上市环保核查、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建议书》被递交给了中国证监会。由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拟写的这份建议书,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属于实际工作中创造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相关证券和环保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并无明确的依据。

  环境违法虚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354号)。

  此函指出,根据伟明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环保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环保部称,“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10家生产企业,经浙江和江苏环保厅初审,以及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浙江伟明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随后,原告不服被告对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指出本案环保核查在认定结论、程序适用、操作环节上的问题。紧接着,国内5家环保组织联名致函环保部,举报伟明公司涉嫌隐瞒环境违法事实,呼吁环保部暂缓批准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对其上市环保核查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去年9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 《环保公司遭遇环保组织问责》为题进行了报道,当时浙江伟明公司负责人称,“这些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作为一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伟明公司曾相继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投资建厂,拥有多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保核查结果遭疑

  伟明公司位于河北秦皇岛的项目与潘志中所在的潘官营村毗邻,村民从2009年4月份就开始了与此垃圾焚烧项目的持久博弈。

  据记者了解,此项目由于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章节造假而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河北省环保厅在2011年3月下令该厂停工,并暂停秦皇岛全市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目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施工项目已全面停止。

  环保组织认为,伟明公司在环保核查技术总报告中对上述事实未作出任何披露,隐瞒了该项目环评批文因公众参与造假已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而在昨日,伟明公司董秘向记者称,“秦皇岛项目我司并没有受到政府处罚,当时政府撤销批复是对自身批复行为的调整,秦皇岛全市环评也没有限批,所以不存在隐瞒环境违法事实的情况。”

  根据环办[201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但行政起诉书指出,被告没有理会原告和公众的异议,还是通过了环保核查。目前,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证监会的初审。

  核查制度被指违背行政许可法

  夏军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环保核查的正当性需要解决,法律不允许私设股票发行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的职责不是出具企业守法的证明和审核意见。”

  据了解,上市环保核查是环保部门依公司申请对其过去一段时间(一般是3年)环保守法情况开展的全面审查。其目的是促进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但是,建议书认为这一制度并无明确的依据,“它原本是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但却被转化为一项变相的行政许可,成为证券行政许可尤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置程序。”

  这样的制度定位,夏军认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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