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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三大内幕交易行为典型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6 01:37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曾子建

   在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与内幕知情人有过接触,发生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将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或许,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发布还没有引起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重视,但基金人士已经对此高度关注。

   那么,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

  标准1:交易时间高度吻合

   时间吻合程度,是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这里所指的时间,不仅仅是指买卖发生的时间,还包括行为人开户、销户、账户激活、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以及资金变化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则将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异常。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上述行为发生的时间,刚好就在内幕交易尚未公开之前较短时间的话,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交易行为异常。

   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其客户之中所谓的“消息灵通人士”大有人在,而这类人一旦获得了内幕消息,在操作上通常会采取打游击的战术。“以前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突然有一天,客户A急急忙忙跑来存一大笔钱,然后紧急下单。或者突然拿个身份证出来,要求营业部为其马上开户。一旦出现这种事情,我们心里都有数,知道这位客户多半又在搞内幕交易了。”而这些消息灵通人士往往不会在一家营业部待太长时间,一般做完一个大单之后,就会换个营业部,似乎做到神不知鬼不觉了。

   “不过,如今这种自认为高明的游击战术,就很容易被监管机构发现了。”这位券商人士称,“如果发生这种交易行为被监管机构盯上后,通常会被询问买入股票的原因、资金来源等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则很有可能出大问题了。”

  标准2:交易背离程度

   所谓交易背离程度,就是指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或者是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而所谓的正常交易,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二是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别人都在卖,或者都不看好的时候,你却逆势而为不断买入,那么这种交易行为就被认为是有悖于正常交易,属于交易异常行为。”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只有掌握内幕信息的人,才敢于做与正常市场行为相反的交易。”

   典型的例子,是当年轰动一时,被成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广发证券(000776,SZ)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

   2006年2月至5月间,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和赵书亚,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S延边路,000776)。

   值得注意的是,董德伟利用内幕信息,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买入延边公路1457万多股,其买入时期,正是延边公路交易最为清淡的时期。2006年2月延边公路的日成交金额最多不超过700万元,少则仅200多万元。进入3月,成交量出现进一步萎缩的迹象,3月17日的成交金额仅75万元。由此可见,董德伟操盘技术娴熟,数千万资金进入时,并未让市场有所察觉。延边公路的股票,直到2006年4月26日才开始出现股价上的异动和成交量的明显放大。因此,可以说董德伟之前的交易,是明显的与正常交易相背离。

   最终,董德伟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00万元。

  标准3:利益关联程度

   所谓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来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对上述两个异常交易行为判断的补充。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存在的话,且账户交易资金与内幕知情人存在较大关联程度的话,就更容易被定性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了。

   同样是广发证券借壳内幕交易案,董德伟是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的弟弟,虽然自称自由职业者,实际上是资深股民,其炒股的时间跟董正青进入广发证券的时间一样长,从1993年开始,董德伟就开始炒股,并且积累了巨额财富。投入在延边公路上的7000多万元资金仅仅是董德伟掌控资金中的一部分,到案发时,董德伟股票账户上有1.56亿元左右的资金。很明显,董德伟的资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正青的关联程度极高,这也进一步确定了董德伟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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