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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读笔的采购学解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23:2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黄民锦

  近来,一些主流媒体披露,用于税务发票识别真伪的识读笔误读出了儿童有声读物。据了解,这一识别发票真伪的技术不仅在广西推广,也在全国若干省份推广。个别省市为了推广这一产品,由税务部门发文,要求承印税务发票的印刷企业,必须要采购广东某公司提供的专门识读发票中GLD信息编码的专利防伪技术。有印刷企业反映,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了防伪技术的企业,导致购进材料产品价格增加,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一些拥有同类技术的企业也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为何税务主管机关要以公文来指定并不具备惟一性的防伪技术企业,而不通过政府采购来确定供应商呢?

  这一尴尬事件的背后涉及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利益主体,其中,不同的主体由于立场不同、观念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诘问。仔细思量一下,每一项采购决策都有其采购学含义,因为决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行为和方式的选择。上述现象不妨用私人采购、企业采购、政府采购的理论对比来解释。

  采购学的理论体系庞大,而政府采购学主要理论基础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采购按主体可划分为私人采购、企业采购、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均要遵循做“买卖”的基本原则,但私人采购比企业采购灵活性更大些,计划性更弱一些,而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公共需要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其计划性比前两者要求更高,如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以法条的形式提出来,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贯彻国家意图、体现政策功能,以众人之钱,举众人之力,办众人之事。公共采购的行为目的具有社会公共性,这是与私人采购或企业采购的区别所在。

  在税务发票防伪技术应用这一链条上,根据不同的采购主体和对象、不同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可判断和选择出不同的采购方式。

  假定防伪是创新技术的成果,其技术含量极高,有惟一性,税务主管部门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要求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如若不然,以行政公文指定供应商,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为了达到税务发票防伪的合理诉求,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承印发票的供应商提出防伪技术要求的技术标准,由企业按市场交易的原则,实行企业采购或私人采购。

  但愿通过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使采购人和纳税人,学到如何区别私人采购、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概念和知识,使公众明白政府采购是怎么一回事,它与私人采购和企业采购的区别在哪儿。也使采购人明确其采购的物品和服务,哪些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应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和法规,其程序如何。

  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的边界划分不能缺位,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监管范畴的要坚决纳入。《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采购人没有任何理由将税务发票印刷及相关防伪技术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之外;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的边界划分也不能越位,属于企业或私人采购范畴的,政府部门若以公权力形式介入,势必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同时,也应使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依法依规行事,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之间便能各归其位,在市场与政府两大板块中各自发挥应有的效用。(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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