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竞争性谈判中的几个现实问题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8 23:2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龚云峰
在竞争性谈判操作中,有几个问题一直困惑着操作人员,笔者想就这几个问题谈谈个人感受。
谈判小组何时成立
关于谈判小组应何时成立的问题,目前业内有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在制定谈判文件前就应当成立,并由其制定谈判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直至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整个采购过程都由谈判小组负责。但从成立谈判小组到确定成交供应商,不是一两天就能结束的,而是一个耗时比较长的过程,由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属于松散型的业余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在一个谈判小组工作不符合现实情况,此外,对于一些预算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按照此程序进行,评审所需支出的费用可能比节约的资金还要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这与谈判小组在制定谈判文件前就成立存在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规定谈判小组何时成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
笔者认为,谈判小组何时成立应与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相关联。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采购人需要依靠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来深入了解自己的需求,帮助自己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并在谈判过程中能代表自己与供应商进行技术上的互动的,在此情形下,应当首先成立谈判小组,由其参与整个采购过程。但前提是该项目在技术上足够复杂,需要专家全程帮助,且采购预算足够大。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成立。
谈判文件由谁制定
《政府采购法》并未明确谈判文件是由谈判小组还是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者认为这也与不同的采购项目相关。
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依靠评审专家才能确定自己的需求的,在此情形下,谈判小组参与谈判文件的制定,全程跟踪采购项目的每个环节,有助于对采购项目的深入理解,以利于在谈判时能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更适宜的评价。对于预算金额较小、采购人能够确定需求的采购项目,则没有必要由谈判小组参与制定采购文件,而应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负责制定。由于评审专家大多为技术型专家,对于谈判文件的整体结构和商务部分的内容,不可能替代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因此,不论谈判小组是否参与,谈判文件最终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制定。有谈判小组参与制定的,谈判文件正式发布前应当由谈判小组签字确认;无谈判小组参与制定的,也最好在谈判正式开始前,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认可谈判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何确定供应商名单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该如何产生?一种做法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产生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另一种做法是建立供应商库,事先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入库管理,需要时从库中抽取;还有一种做法是由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推荐。笔者认为,第1种做法所需时间与公开招标基本接近,失去了竞争性谈判能节约采购时间的基本特性。而第2种做法,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繁多,如需在供应商库中抽取产生供应商名单,则该库必须是一个类别极其广泛、内存量极其庞大的数据库,目前,尚未有哪个部门建立有这样的供应商库。第3种做法则很容易造成人为操控。
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而言,直接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对供应商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采购效率,也不违背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因此建议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适当修订,允许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并提供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名单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或邀请所有供应商直接参加谈判。在今后供应商库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从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可以采用推荐的方式产生,但必须由采购人和谈判小组共同推荐,并在成交公告中公示推荐意见。(作者系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