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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劳教的不应只是卖淫嫖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0 04:50 来源: 深圳商报

  □ 孙瑞灼

  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做了一系列修改。《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中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这轮修改中被删除。

  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是各地长期以来的做法,如今重庆废除这一做法,笔者举双手赞成。我之所以赞成卖淫嫖娼不再劳动教养,不是对卖淫嫖娼者抱有同情,而是因为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卖淫嫖娼严重破坏社会风俗,应当处罚,但并不是犯罪行为,受到的处罚可能是被剥夺人身自由4年,这显然过重了。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适用劳动教养时,其所受的处罚可能高于刑罚,这里就形成一个悖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比构成犯罪的处罚还要重,这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可以不经司法程序,不需审判,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

  劳动教养制度还违背了社会公平。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严重损害司法程序正义。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建国初期对社会稳定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这个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制度的正当性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在一些地方劳动教养甚至沦为打击迫害、压制上访举报的工具。如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上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我看来,是该到对劳动教养进行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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