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证监会明确新股定价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31 04:06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王璐 见习记者 李光磊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王璐 见习记者李光磊报道 证监会30日下午向各保荐机构正式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按照《通知》,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据了解,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同时,《通知》还表示,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