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桩业IPO虚假宣传案诉至江苏高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7 16:47 来源: 中国网中国网6月7日讯 (记者 王瑛中国网记者记者近日获悉,对混凝土预制桩业界高度关注的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起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目前已经诉讼至二审阶段,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建华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混凝土预制桩企业,市场占有率达37%,中技公司是主营空心方桩的企业,市场占有率5%。
中技公司先后于2011年1月10日和2012年4月19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其中有13处涉及离心方桩和管桩的比较与陈述。原告建华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以这13处内容“以虚构事实、片面对比、使用未定论等观点等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确认并停止有关不正当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中技公司辩称,这13个方面的比较和陈述都有科学的依据,索引自专家论文、行业文献、图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原告指出,被告所提供的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高新企业技术认定证书、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空心方桩及其生产技术与现有产品(含管桩)及生产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涉案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规定的“广告或其他方法”;二是涉案招股说明书中13处陈述是否构成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
江苏建华管桩在向江苏高院提出的二审起诉书中指出,涉案招股说明书中的13处存在虚构事实、片面性的对比宣传的陈述,陈述内容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