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称仍存四大遗憾 呼吁完善司法体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1 08:2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记者杨颖桦徐亦姗北京报道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出台,仅是内幕交易司法交锋中的第一步,可以预计,证券执法的震撼举措将陆续出炉。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内幕交易执法仍存在四大遗憾。
首先是目前仅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与之同时开始讨论的操纵市场、老鼠仓司法解释未能出台;第二,证券期货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事实上,记者采访获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由于目前知识准备不足,《证券法》在司法界普及度不高。
但是,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相关司法解释遵循条件成熟一个先出一个的原则,包括操纵市场、老鼠仓和民事责任等司法解释都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有望在未来出台。
如将视线放得更远,证券期货司法专门化也急需推进,这是第三点遗憾。
目前,证券期货司法专门化刚起步不久,有律师对记者指出,在其处理过的案件中,法官们仍需加深处理证券案件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认识。“如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处理,但法官会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事实上,这种专门化已在推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已要求省会城市法院管辖。此外,上海正试点在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法庭,北京、天津也在研究。从更大范围看,公安机关设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在业内人士看来,第四个缺憾在于,执法和解制度未能纳入相关法律。
证券执法和解制度是指在证券执法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采用与被监管者协商的方式,就特定的被调查行为达成和解,以被监管者自愿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代替形式上的行政处罚终结案件的一种执法机制。
证券执法和解机制中,民事领域中的平等协商理念被引入证券执法实践,并转化为在证券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就被调查的证券市场行为达成和解,以此代替行政处罚,或还能取得超越行政处罚之效果。这种和解达成后,案件便能终结。
事实上,这是成熟资本市场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国证券执法和解与诉讼和解在所有证券执法案件中约占90%。
业内专家指出,不管以何种性质解释这种执法行为,它都以节约或更有效地配置证券执法资源为初衷,以自愿和解代替行政处罚为本质,以实现证券执法目的和效果为保障。
事实上,制度推进的难处或许还在于认识的统一。
“尽管证券执法和解制度在境外已有成熟经验,但目前国内舆论、立法部门和法学界有不同看法,制度的建立有不小阻力。有些人对执法和解表示难以理解,‘监管机构怎么能和坏人和解呢’?”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