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当庭否认做“老鼠仓”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5:19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6月12日,法庭上的李旭利,新华社上海分社官方微博(http://weibo.com)图。
李旭利一案昨开庭 控辩双方激论“老鼠仓” “硕鼠”无食“黍”?
昨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一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李旭利被指控涉嫌“老鼠仓”获利逾千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上,就李旭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老鼠仓”、是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涉案的获利金额等等,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唇枪舌剑。李旭利的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李旭利在庭审现场否认曾经做过“老鼠仓”。
庭审并没有当庭宣布审判结果。有律师估计,再过一个月左右能出结果。而有业内人士认为,“李旭利案”或许会对于基金业的犯罪界定起到推动作用。
文/图/表
记者周裕妩、吴倩
庭审实录
控方:利用未公开信息委托他人交易
李旭利:我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
本报上海讯 昨日,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一案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市一中院)开庭,被起诉的案由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昨天,本报记者于开庭前提前一个小时抵达法院。9时25分左右,李旭利被带入法庭。
涉案事实仅限于两笔
虽然控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从2005年进入交银施罗德公司开始,李旭利的违规交易行为几乎贯穿职业生涯的始末,几年间其私人控制的账户资金也从最初的几百万元增长到了案发时的9000多万元,但是,在昨天的法庭上,控方主要针对的事实是: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为人民币约899万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约为172万元。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刑事上来说,对李旭利的行为仅能追诉到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至2009年5月25日他离职交银施罗德之前。
基金先于李旭利卖出
对于该项事实,李旭利昨天在庭上称,这笔成交并不是由自己来执行的,是李智君一再劝说他买一点股票,帮助他们营业部做大一些成交量,当时“我确实说可以买一点工行和建行这种大盘金融股……200万、300万股吧……直到5月27日,我从交银施罗德离职,才发现账户上全部资金都被用来买了工行和建行的股票。”
李旭利称:“我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工行和建行可以买入,坦率来说,我并不太关注下面基金的买入,只是恰好基金经理也买了。”
公诉人认为,李智君和李旭利之间并没有交易获利私下分成的约定,双方之间也没有过密的私交,李智君为何还顶着违规被罚的风险进行如此大资金的操作?5226万余元的交易佣金也只有3万多元。李旭利回答公诉人的质问说:“这恐怕得问李智君了。”
李旭利的代理律师段厚省表示,李旭利在2011年8月14日的笔录里讲到,他买入这两只股票有三大原因:一是这两只股票是大盘股,安全;二是一两只基金购买这只股票,不可能使它的价格产生波动;三是帮李智君做营业部的成交量。这三个原因里都没有提到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故意。
律师强调,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在4月21日后大量卖出了工行和建行股票,而李旭利直到6月16日才卖出,不符合“老鼠仓”的一贯风格。
“虽然我不是无辜的,但我也绝无主观恶意。事实上,4月21日,交银施罗德旗下基金开始大量卖出工行和建行的决定也是我做出的,但我没有马上卖出(自己账户上的股票),因为我不知道(李智君已帮我买入,而且买了这么多)。”
李旭利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朱有彬在散庭后对记者表示,现在唯一能证明李旭利涉案的证据就是口供,证据链无法成立,被告罪名无法形成。
案件影响
或切断“公转私”洗白念想
一些公募基金经理赚取巨额非法收入后,通过“公转私”转向私募“洗白”在业内已不是秘密。“‘李旭利案’以及最近通报的‘郑拓案’可能会切断一些公募基金经理想要借转投私募‘洗白’的念想。”有业内人士称。
惩罚力度加大 索赔仍无期
“‘老鼠仓’构成了内幕交易罪,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称。
近年来,监管层对基金业“老鼠仓”的打击频率和惩罚力度较以往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事实上,基民索赔却难成功实施。一则,相对于每个基民较少的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此外,由于损失很难界定,赔偿金额难以判定。
迄今,我国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的案例。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表示,对股市内幕交易将“零容忍”。在加大监管的同时,“要想遏制‘老鼠仓’行为,应该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曾指出。
据悉,即将出台的新《基金法》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严格的申报、审查制度下,允许从业人员正当买股票可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可以改善“老鼠仓”和利益输送等不良现象。
李旭利案回顾:
2009年7月 传出李旭利遭证监会调查。
2011年7月 上海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公安部下发的中国证监会移交案件,立案侦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2011年8月13日 李旭利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1年8月26日 李旭利被执行逮捕。
2012年6月12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旭利案,指控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
相关链接
什么叫“老鼠仓”
一般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其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进而获利的行为。
国外“老鼠仓”的罪与罚
美国:“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被没收所得、处以巨额罚款,还可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甚至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
英国:同时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处理此类案件。如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