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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 不得跨学年预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5:39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近日,某高校的一名学生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他于2011年9月开学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了2011-2012学年住宿费共1200元。但他今年1月因病休学申请退还2012年上半年的住宿费600元,却遭到学校拒绝。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学生反映情况属实。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对高校收取住宿费有明确规定:“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住宿费不予退回。”

  从价格部门核实情况可知,该学生因病休学,实际在校住宿的时间只有5个月。学校拒不计退该学生休学期间住宿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的相关规定,该校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因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校向该学生足额退还应退的住宿费,并以此为例进行全面整改规范。

  物价部门提醒:教育是重要的公益性事业,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相关教育机构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乱收费。学生家长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在监督学校收费行为的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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