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罪名成立 律师:无罪释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06:19 来源: 成都商报昨日,备受关注的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都商报记者现场旁听了这场“老鼠仓”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检方认为李旭利罪名成立,检方求刑:“判处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辩方则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证据不足,应该无罪释放。”
庭审现场中,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
目前,此案已完成所有庭审程序,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
庭审直播
辩方律师做无罪辩护
昨日庭审一开始,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李旭利便表示异议,“起诉书提到我‘指令’,但实际上成交并不是我指令交易的,只是营业部的人希望我帮他们完成一点成交量,我确实说了想要成交量,可以买一点工行、建行大盘金融股,买两、三百万股就可以了,但实际上他买没买、什么时候买,我都不知道。”
对此,检方公诉人表示,“你曾经坦白过,后来又翻供了。”
李旭利道,“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质询中,李旭利对前后口供不一致(曾供述是让李志军代为购买股票)解释道,“原来本想说但公安打断我说‘不要把责任往外推’。而开始我也不明白两者间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别。后来他们一条条仔细问,我才说了细节。”
辩方律师庭审后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并没有翻供,可以看他的笔录,他始终是这样(说)的。他们(检方)对笔录有误解,他们认为我们承认了,但我们说得很清楚,没有那回事。”
公安侦查取证的证据显示,五矿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音)一直与李旭利妻子袁雪梅联系,受其委托打新股,只有唯一一次与李旭利通话,然而通话具体时间、具体内容,李志军均表示记不清楚了。
辩方称,由于只有李旭利一人的证词,而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所以辩方做了无罪辩护。辩方引述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非法交易认定现分歧
在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量和非法所得金额是影响案情的重要因素。
而在对犯罪情节的认识上,公诉人、辩护人和李旭利三方都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其中李旭利与其辩护律师也存在“分歧”。
公诉人根据账户实际情况,认定李旭利指令李志军在2009年4月7日买入工行、建行股票总计5226.38万元(约计1000多万股)。而李旭利的口供中,承认建议可以买“两三百万股。”
辩护人认为,即使存在李旭利指令下单的情况,也只能是其承认说过的两三百万股,而不是账户交易的1000多万股,因为这一交易量不完全反映李旭利的意志。
听到这句话,一直颔首寡言的李旭利重重地点了一下头。而在总结陈词时,李旭利也表示:“我不能说是无辜的。”
李旭利否认逃匿情节
李旭利案从最初的调查至今已近两年。
据李旭利供述,其在2010年7月与妻子和孩子在美国度假时便获悉证监会调查的信息,这距李旭利辞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职务,加盟私募基金公司重阳投资仅一年有余。李旭利称,他从美国返回后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而2011年8月在北京被上海公安逮捕时,其正在北京与证监会沟通。“就在10天前跟证监会方面联系,还说我的案子在证监会范畴。我并不知道已经转到经侦,否则我肯定会自首。”
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未对这一情节进行过多辩论。辩方律师在举证中称,李旭利被逮捕后在北京立即被进行审讯,接着坐火车押送返沪,再马不停蹄接着进行审讯,“逮捕后审讯时间长达22小时。”
控辩焦点
庭审控辩双方争锋多个疑点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直至下午3点。审判长对李旭利案的四个核心要点进行总结:第一,李旭利是否下达指令,是全额买入还是部分买入;第二,投资是基于专业判断,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三,是否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一笔“要命”的交易
在上午的质询、举证阶段。公诉人称,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在2006年利用他人身份开设招商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其妻袁雪梅和其妻兄袁雪松。2007年5月账户资金和股票转移到五矿证券的两个他人账户,本金为3000万元、4000万元,其中李的资金有200万元、300万元。2006年前账户为其妻操作,2006年到2008年由李旭利实际操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量占所有交易量的五分之一。在2008年唐建“老鼠仓”事发后,李停止操作,改由委托该证券营业部经理李志军(音)打新股。而2009年5月离职后,李旭利再度启用该账户买卖股票,包括在重阳投资期间。
而2009年4月的唯一一笔投资,成为李旭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
李旭利供述称,2009年4月初,李志军多次致电妻子袁雪梅劝说其买股,被袁拒绝。之后李志军致电又提起,李旭利恰在旁就接过电话。李志军在被拒后仍然劝说用账户资金为营业部做交易量,李旭利道:“那可以买一点大盘金融股,比较安全,流动性好。”李志军又问:“买一点是什么概念?”,“就200万、300万股吧。”李旭利表示,这两个账户中由于只有10%不到的钱是自己的,所以不是很关心,事后一直没有查看账户、更改密码。后来发现时很吃惊,但觉得挣钱也比较侥幸,遂于6月19日卖出,让太太别再动这个账户。
公诉书显示,李旭利的涉案账户,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指令是否存在
指令是谁下发的?下发的时间?是部分还是全额?也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辩护律师称,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确切记录显示下达指令那次电话的通话时间,通话的内容更存在疑点。按照李志军的说法:“并不记得讨论买什么股,好像谈论的是抛售股票”,李旭利的口供是称“就买200万、300万。”“指令到底存不存在,都还是没有证据的东西,是否是李旭利的意思也不一定。”辩护律师质疑。
公诉人反驳称,李志军自己擅自操作纯属无妄揣测,如果李志军私自操作客户账户,按照证券公司管理法规规定,将会受到10万元的罚款惩罚,而这笔交易佣金也不过3~5万元。李旭利多年来放心把账户、密码交给李志军代管,更说明李志军没有客户指令是不会动账户的,将操作的意图推给李志军,是说不过去的。
专业判断还是职务之便
而对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控辩双方更是各执一词。辩护律师称,李旭利利用基金建仓之机买入的说法并不确切。查看交易记录得知,基金大举建仓工行、建行两股,是在4月3日,4月9日是基金最后一批建仓。而从卖出的时间点上更说不过去,基金4月21日左右已经卖出,李直到6月份才出售。“‘老鼠仓’的定义是先买先卖。”辩护律师指出。
李旭利表示:“按照常理,基金卖出时,正常的谋取私利也应该卖出,实际上,基金卖出的指令也是我下的。”
而公诉人回应称,作为投资总监,李旭利完全清楚旗下基金的建仓情况,而更重要的事实是,4月初决定买入金融股的晨会即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买入就构成犯罪事实,在哪天获利了结并不重要。”
成都商报记者 徐皓 陆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