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12:40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赣商秩字[2012]157号
各设区市协调小组、政府纠风办:
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部署,我省认真开展了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费情况的调研摸底工作,并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六部门下发了《江西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赣商建字[2012]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4月2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根据今年全省纠风工作会议要求,除依据《工作方案》规定条件确定的16家大型零售企业所属门店外(名单见附件1),这次我省清理整顿范围进一步拓展为2011年度销售额超2亿元人民币(含)的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是否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由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商政府纠风办研究确定后,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请各设区市将符合这次清理整顿的企业名单汇总后于5月20日前报省协调小组。
二、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严格按照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零售商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外,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对于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规费用,一律禁止。
三、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的时间步骤
为确保清理整顿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清理整顿的步骤仍然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自查自纠、联合检查、严肃整改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进行,各个阶段工作时间往后顺延,至2012年9月底结束。
各地要认真按照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确定的范围,对未进行自查自纠的,要重新组织零售商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于2012年5月25日前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协调小组、设区市纠风办。设区市协调小组、设区市纠风办于5月30日前报省协调小组、省纠风办。其他三个步骤按原工作方案规定进行,8月底进行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企业整改和建章立制情况。
四、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增加省政府纠风办,负责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纪律保证。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原有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中注重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设区市也要建立或调整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狠抓任务落实,特别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门店、具体人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要搞好宣传发动,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召开专门会议,做好动员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通过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清理整顿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行业监督作用,引导大型零售商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查找问题,规范收费行为。要督促大型零售商利用企业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以及所属门店的广告墙面、电子显示屏幕、收银服务台等载体,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并公布官方投诉电话和信箱,将此项工作纳入民主政风行风评议的范畴,确保各项收费置于供应商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要完善法规制度,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促销服务收费结合起来,与禁止违规收费结合起来,与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结合起来。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发展改革委、商务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1江西省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企业名单
2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联系人:略 电话:0791-86246658
传真:0791-86246654
电子邮箱: swtsczxc@163.com
省商务厅 省纠风办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