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3 12:40 来源: 商务部网站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68号)和《关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零售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2]48号),我厅将在全省开展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工作。现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节能环保工作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示范引导、强化管理、广泛宣传,形成政府推进、市场驱动、企业主导的节能环保新格局,从而带动中小零售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提高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节能环保意识。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培育和形成一批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并择优向商务部推荐全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
二、评选范围
单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企业,且“十二五”期间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15%。
三、示范内容
(一)节能环保工作组织机构完善。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成立了由负责人牵头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清晰,任务分工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健全。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门店和岗位。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逐级考核,落实奖惩。
(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四)节能技术改造投放力度大。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每年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并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五)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对消费者和上游供应商的节能宣传。
四、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具体认定方法按《商务部零售企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实施)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能单位;
(二)用能单位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遵纪守法,诚信纳税;
(三)用能单位在近两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用能单位节能降耗责任明确,能源管理体系制度健全,节能工作规范有序。
(五)积极参与节能活动。
(六)积极采用节能技术、销售节能产品。
五、方法步骤
(一)企业申报。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开展节能环保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地初审。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报省商务厅。各地相关申报材料请于每年8月25日前上报省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省商务厅审核并公示。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评选出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并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
(四)结果公布并确定全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名单。对拟定的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同时,确定推荐全国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名单上报商务部。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售业节能环保工作,要加大对当地零售企业节能环保工作的指导。要把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零售业节能环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并以此次评选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摸清零售业本地零售业发展的现状。并组织本地零售企业认真填写《全省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于6月10日前报省厅流通业发展处。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成立由负责人牵头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
(二)严格精心组织申报。各地要严格按照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最终认定的企业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加强宣传推广。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渠道,组织企业开展倡导节能环保、绿色消费等内容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努力营造零售业节能环保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流通业发展处 黄乃忠
电话:0791—86246676 传真:0791—86246674
邮箱:smc993@126.com
附件:1、全省零售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表
2、全省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商务部《零售企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认定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