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亿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或先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00:17 来源: 21世纪网作为保险资金运用新政“13条”之一,酝酿已近三年之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或将早于其他渠道获得开闸。
6月13日,几乎所有保险机构投资部门都在对处于征求意见期的新政“13条”进行内部研讨。
据多位参加此次会议的保险机构负责人透露,相对于一些仍然较为粗略的投资办法,已经研究近三年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境外投资细则》”)已相对成熟,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
若照此推算,截至2011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万亿元,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同样,相对规定较为细致和完备的,还有《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债券投资暂行办法》”),亦有可能率先出炉。
或可境外投资不动产
据一位参加讨论的保险投资人士透露,《境外投资细则》是对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除了对可投资市场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对可投资品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07版《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已经囊括了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可转债、股票、股权型产品等15个品种,此次的《境外投资细则》对于境外投资可投资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境外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多达45个,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希腊等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度尼西亚、土耳其、菲律宾等新兴市场。
可投资品种中包括货币市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四大品种,除了股票、债券等原有规定外,还明确了可投资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但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能源和矿产资源等企业股权,其中投资能源、矿产资源的股权,仅限于财务投资。
《境外投资细则》还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但限于收购境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其位于中国境内的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还可以设立独立账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据透露,在投资渠道放开的同
时,意见稿也对投资委托人和受托人资质做了严格要求。例如,委托人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结构型产品的规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进行规定。
对于境外投资渠道的大幅度放开,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持欢迎态度,他认为,这将有助于保险资金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但他同时认为,境外投资渠道的放开并不会刺激大量保险资金“出海”。一方面,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国外投资前景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境外投资细则》对于资金受托人的要求比较苛刻,例如要求“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等规定管得过细。
债券投资规定归一
随着保险投资的逐年放开,2005年出炉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新规定散落于多个通知和规章中,前述《债券投资暂行办法》是目前各项债券投资管理的规定的集大成者,将散落于各个通知中的投资细则进行了统一和归集。
“这个规定已经比较成熟和细致,可能会是最先推出的新政之一。”多位参会人士告诉记者。
该征求意见稿的关键之一是对债券发行人资质和债券评级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例如规定无担保债券发行人需符合最新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国内信用评级为A级或A级以上长期信用评级等,在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有如是规定。
对于市场比较关心的无担保债投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再次进行了明确。
多位参与研讨的保险机构投资人士介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明确为,既可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相关债券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别的长期信用级,其中,短期融资券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意见稿还对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进行了规定。
“原来必须是招标方式发行的无担保债券才能投,但大多数无担保债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几乎等于无法投资无担保债,这一规定打破了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债的壁垒。”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合投资部人士称。
事实上,在5月14日,保监会网站曾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但表示保险公司可以购买的是已公开发行的无担保债券,即指保险公司可以到二级市场去购买已经上市的无担保债券,仍然不能参与一级市场的购买。
而此次《债券投资暂行办法》没有强调购买的无担保债券是否是已经公开发行,也没有明确保险机构是否可以到一级市场购买无担保债券,仍需在正式稿中予以明确的,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