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四大“扶微”政策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08:0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记者王占武长春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吉林省政府日前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下称《发展意见》)。
《发展意见》从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努力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环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体系等4个方面,其中涵盖21项具体“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省政府的这些政策,是解决和缓解目前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瓶颈的‘及时雨’。”吉林省工商联副主席王文评价说。
《发展意见》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展意见》还提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确实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同级工业信息化、财政、社保部门共同认定,除职工个人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为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发展意见》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验资”,注册资本的20%6个月内到位即可,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发展意见》中明确要求,对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微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接济,3年内在厂房租金上给予30%的补贴,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发展意见》还特别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明确允许采购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为解决和完善小微企业后续生存和发展中的软环境问题,吉林省决定自《发展意见》施行日起,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种收费,并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