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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人寿股权离奇转让 保监会被诉行政不作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4 14:33 来源: 21世纪网

  21世纪网 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老板,突然有一天,你被身边的朋友问起,为什么要卖掉持股的公司,而你却一无所知时,你会有何感想?

  这么离奇的事,就发生在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岁堂”)的老板的身上。

  2011年2月,百岁堂的老板偶然发现自己集团所持有的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德人寿”)20%的股权在一年前已经“被转让”给了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天策”),且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而转让价格为零。

  而在利益各方的隐瞒下,在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他居然毫不知情。

  发现问题后的百岁堂立马聘请律师与中国保监会进行交涉。保监会几经调查后亦发现,2010年初,正德人寿向保监会提请保监会批复的股权转让材料中,涉事的股权转让方,正德人寿的发起股东之一,五环氨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环氨纶”)早已在2009年7月23日经当地工商局批准更名为百岁堂。

  2011年5月20日,百岁堂向保监会正式提出申请撤销“保监发改〔2010〕338号《关于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并于2011年8月2日,按保监会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补充的证据材料。

  但直至2011年9月,保监会并没有对上述申请进行处理,反而要求百岁堂找实施偷转的正德人寿、福州天策自行协商解决。

  2011年10月8日,无计可施的百岁堂只好把保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的批复。

  诉前调解无果后,今年3月19日,法院正式立案。并于5月15日开庭审理。6月11日,法院在听取各方的补充证据后,当庭作出口头宣判——不支持百岁堂的诉讼请求。

  保监会被诉行政不作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监会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在庭审的过程中,保监会代表律师表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核只是形式审核,并不作实质审核。

  而百岁堂的代理律师,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则质疑,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只作形式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郭捍东表示,根据我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的受理程序包括四大方面:第一,形式审查程序,亦即简单的收件程序;第二,审查程序,即审查申报的内容是否合格,股权受让人的经营情况等;第三,听证程序,即听取利益相关人士的意见;最后才是作出决定。

  郭捍东表示,在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第17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0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郭捍东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第36条、47条也有相关的规定。而且,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而事实上,正是保监会在作出批复前,没有通知股权利害关系人,才导致了百岁堂所持股权“被转让”。

  百岁堂败诉

  保监会代表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保监会登记在案的正德人寿的发起人为五环氨纶,而不是百岁堂。而五环氨纶在变更名称后,也没有及时向保监会备案。而正德人寿递交给保监会的股权转让材料十分齐全,而保监会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分辨五环氨纶的公章真伪性。

  法院则认为,当初正德人寿提交给保监会的股权转让申请材料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加盖五环氨纶的公章,即意味着股权转让已经过股权转让人的同意。而同时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也已有五环氨纶的授权代理人张洪涛(正德人寿现任董事长兼总裁)代签。而张洪涛所持有的《委托受权书》也已加盖了“五环氨纶”的章。

  因此,6月11日,法院在再次听取了当事各方的补充证据后,便作出口头宣判——不支持百岁堂的诉讼请求。

  “百岁堂”的代理律师,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向21世纪网表示,在拿到法院的正式判决书后的15天内,他会代表百岁堂向法院提出上诉。(21世纪网 梁金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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