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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将获更多信用担保服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15 00:59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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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讯】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修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今后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确保更多小微型企业获得担保服务。

  两部门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取代2010年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管理办法在原先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基础上,将微型企业纳入担保资金服务对象。

  办法指出,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并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新管理办法重点对担保资金的业务补助方式进行了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同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此外,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又讯】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发布,今后专项资金将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中西部地区倾斜。

  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现行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一大变化是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大类,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

  两部门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同时,两部门强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与此前按照项目法进行资金分配不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今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两部门明确,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韩洁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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