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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远,免予刑责”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3:51 来源: 深圳商报

  □ 胡 蓉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一名干部在醉驾的状态下驾驶公车被交警发现,之后办理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两个月刑期”,但区人民法院却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免于刑责。对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醉驾驾驶距离不远”。6月19日,据媒体最新报道,该名干部已被停职。

  醉驾入刑岂能以距离远近论

  苑广阔:何谓“醉驾入刑”,就是只要当事人涉嫌醉酒驾驶,就应该被依法追究刑责,而不管你是喝的什么酒,醉驾了多远的距离。换言之,醉驾入刑是一种“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你有醉驾的行为,就已经涉嫌违法,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地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作为免究刑责的理由,恰恰是把其醉驾行为当成了“结果犯”。这显然是对国家法律规定的曲解与误读。难道法官对涉嫌醉驾者是否入刑的判决标准,不再是依据酒精测试结果,而是醉驾距离的远近了?

  同样让人想不通的是,当地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建议对醉驾者判刑两个月,但是在法院作出免究刑责的判决时,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其理由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我们承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无论什么样的“自由裁量权”,都同样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个街道办官员确实醉驾了,而涉嫌醉驾者一律要追究刑责,他又有什么理由逍遥于法律规定之外?

  醉驾免刑无需大惊小怪

  孙瑞灼:官员醉驾居然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许多人感到了不解,以为是官官相护扭曲了司法的公正。事实上,醉驾情节轻微被免究刑责,是正常的法律判断。《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本案中,法院对莫王松做出危险驾驶罪的有罪判决,但依据他没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且驾驶距离不远的情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这在法律的正常规定之内。

  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刑罚不是万能的,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目前我国重刑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遇难题,先想刑法。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这种依靠重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管理短视的表现,必然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空间的压迫。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认识未必就是准确的,有时甚至是非理性和盲目的。就醉驾问题而言,当务之急就是最高法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驾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好让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不致陷入标准不一的混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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