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买保险须较真儿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0 07:41 来源: 中国网

  □ 曾祥素

  一日,整理前阵儿与朋友出游时的各种票据,发现在重庆菜园坝汽车站购的3张长途大巴票,每张的背面都附了票面4元的意外伤害保单。保单上有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可问题是,3张保单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同一个人。于是向朋友调侃道:“怪不得你要抢着买票,原来是另有图谋啊。得亏大家都平平安安,要真有点意外,理赔起来,岂不是3个人的保费你一人独得了。”朋友辩曰:“我就说买3张票,售票员问要身份证,就给他了。当时脑子里还一闪念:坐长途大巴也实名制了。至于保险什么的,想都没往这边想。关键是,对方也没问我要3张身份证啊。”

  其实,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购长途车票时,会被多收两元三元的,然后得一张与票面大小差不多的保险凭证。这份保险一般是被直接搭售的,很少会征求乘客的意愿。而乘客也一般很少在意。一是花钱不多,容易被忽略。二是很多人匆匆买票,着急上车,无暇顾及。事后发现了,虽然觉得车站如此行事有些不“地道”,但因旅行已平安度过,就不计较了。更有像我和我的朋友们,竟然还额外捡了一个调侃取乐的话题。

  当然,较真儿的人也是有的。记得5年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还为这样一个案例开过专家研讨会。事情缘起是一位叫李滨的人在北京赵公口车站购票去天津出差,客运站多收了一元钱,随票给了他一张国寿乘客意外伤害凭证和保险费收据。事后,李滨以欺诈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费一元,并支付9999元处罚性赔偿金。李滨的理由是:该保险未经自己同意;保险凭证及保险公司处没有留存自己的任何身份信息,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若是毁损、灭失或遗失,自己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

  5年时间过去了,事情看来是有所进展,或者说是有“进步”。以前是任何身份信息都没有,现在姓名、身份证号都有了。但是,按当时研讨会上专家的意见,对什么身份信息都没有的保险凭证,如果保存完好,并与车票和乘客本人对得上号,理赔起来还是有所凭借的。那么,对于像3个人乘车,保险凭证却是一个身份信息的情况,万一要理赔起来,又会是怎样的结果呢?毕竟,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姓名不同,身份证号有别,保险公司能认账吗?

  显然,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车站的直接搭售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保险人身份信息随意乱登的工作作风,侵犯了消费者获得赔偿权。另外,早在1993年原交通部《关于重申制止强制旅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就已规定,各客运站在向旅客发售客票时,不得在同一窗口发售意外伤害保险票;客运站为保险公司代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凭旅客已购买的有效客票单独发售。可是,时至今日,有多少客运站是另辟窗口代售保险的呢?至少,笔者没有遇到。

  那么,对于这样一份不合法不合规也不合理的意外伤害保险,乘客是否应该较真儿呢?事实是,很多人是不较真儿的。也许,这也正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情况改观不大的原因之一。试想,如果每个人对身边随时发生的一些看似不经意的侵权行为,总是采取“云淡风轻”的态度,那侵权方是否就会一直“偷着乐”下去?毕竟,良好的消费环境,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的自律外,消费者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李滨案最后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想来对相关单位不会一点触动都没有。总之,能较真儿的人是有勇气的,能够合法合理较真儿的人是值得尊重的。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多一点维权意识,多一些维权的实际行动,我们的消费环境可能会变得更好一些。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