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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动作”不能省——广西制动液打假纪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21 07:59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本报记者何可

  “灌装完仅一天就现身市场”、“未检测产品却打上合格标志”、“检测仪器上落满尘土”……5月18日上午,在被调查的生产车间内,质检执法人员发现了诸多疑点。

  化验室“人走仪器凉”

  5月18日9时,记者随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到广西柳州市质监局,该局全体执法人员在上缴手机后,整装待发。根据举报和前期组织的暗访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工作人员介绍了案情,并提出要求,然后一声令下,6辆执法车兵分两路,分别驶向柳州市城中化工总厂(主要负责销售)及其盘古基地(主要负责生产)进行执法检查。9时40分,两组车辆同时进入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两处厂址的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财务室进行检查。

  在盘古基地的生产车间外面,几个硕大的金属罐一字排开,并通过一条输送管道与产品生产所需的调和釜相连,调和釜又与成品罐连接,成品罐与产品灌装机连接后完成灌装,灌装机一旁,是几百箱已经封装完毕的制动液成品。

  金属罐里装的究竟是什么?面对询问,柳州市城中化工总厂盘古基地经理陈波坦白“那是制动液的原材料”,但对于原料包括哪些成分却一直闪烁其词。

  在对生产车间进行查验的同时,另一组执法人员已经进入到盘古基地的产品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查,偌大的实验室中空无一人,根本不见化验员的踪影。

  “各种检测设备是齐全的,不过这台检测高温运动黏度的仪器内部缺少导热油,不在使用状态;还有几台设备上已经落上了灰尘。”随行专家根据自己的经验,很快对实验室的大体情况有了初步了解。

  “化验的人今天请了病假,始终联系不到。”陈波口中的化验人员,直到执法人员离开也没有露面。

  “待检品”打上“合格标”

  工厂中最里面有两间厂房是存储制动液的仓库,各种花花绿绿并完成包装的产品被摆放在仓库内,包装上标有“广西著名商标——雪飞高级合成制动液”及“飞雨高级合成制动液”等商标。

  最引人注意的不是这些产品,而是在产品上方摆放的标注为“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试产产品”的指示牌。专家在仔细查验后,点出了其中的可疑之处,这些标注为待检、不合格、试产等状态的产品,已经处于完整包装状态,而且还在瓶口处印上了出厂合格标志,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和程序。

  “除了指示牌标明的状态以外,这些待检和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看不出任何区别,厂家如果移走指示牌,这些产品随时可能以合格品的身份混入市场。”随行专家还表示,待检产品应该有独立的仓库,不应与“合格”产品放置在同一存放区域内。

  此时,另一行动组也传来消息,该公司总部根本没有化验室,库存有准备销售的制动液,在待售产品的上方同样摆放了“待复检、不发货”指示牌。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表示,这些指示牌很可能只是一个幌子,是为了应对质监部门的抽样检查故意标出来的,如此一来,即便是抽检不合格甚至劣质产品,也能以“待检品”为由加以搪塞。此前,举报人也曾提醒,这是一家具有极强反侦察能力的企业,类似逃避查处的方法还有很多。

  62箱制动液“不检而飞”

  由于迟迟等不到化验员,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产品车间生产记录表、内调单、出入库单据和产品销售情况展开调查。

  根据经验,执法人员决定以最近一批生产的产品为切入点展开调查。按照车间生产记录,5月17日,该厂共生产同种规格批号汽车制动液282箱,但是在清点时,现场仅发现了202箱,还有80箱不见踪影,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仓库管理员罗健花展开调查,其承认另外的80箱已经于生产的当天调入总厂。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迅速连线正在总厂进行调查的另一组工作人员,查找80箱产品的最终去向。经调查,找到了同规格批号为20120517的制动液,但仅有18箱,而另外的62箱产品已经不知去向。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发货单进行核对,并经反复盘问,柳州市城中化工总厂销售科科长唐闻杨终于承认,这62箱产品已经在5月17日当天售出,11箱销往柳州市和平路的一家门市部,51箱已经发货至襄樊。

  从灌装生产到销售,仅仅用了一天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否完成必要的检测项目呢?

  专家表示,对于汽车制动液,国家标准中共规定了7项必须出厂检测的项目,包括外观、平衡回流沸点、湿平衡回流沸点、运动黏度(100℃和-40℃)、pH值、腐蚀性和橡胶相容性。其中,橡胶相容性完成检测过程需要70小时,腐蚀性完成检测过程需要120小时,换言之,制动液的出厂检验时间不会低于3天。产品在产出后的当天即被销售,只能说明没有完成出厂检测或者完全没有进行任何检测。

  对此,该厂生产科的梁丽琼解释说,该厂的产品一般是每3批检测1批,有的产品生产完成之后,会直接对外销售。但是,专家对此并不认同:“按照国家标准GB 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的规定,产品出厂前必须对出厂检验项目实施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出厂检验不可“偷工减料”

  汽车配件打假是今年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的重点产品之一,制动液产品又是汽配产品打假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前期掌握的情况,柳州市城中化工总厂所生产的产品涉嫌部分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该厂总经理陈云飞介绍,该厂生产的产品没有全项检验,执法人员追问作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为什么在产品出厂前没有全项检验,陈云飞说,如果全项检验周期太长。

  过程的质量监控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生产企业理应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出厂指标的检验。而城中化工总厂无论在检测方法、检测器具、检测周期上均疑点重重,并且还极有可能以待检为掩护生产劣质产品,给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针对此种情况,质监部门当即对这些质量状况不明的产品进行了登记封存,并抽取了10个样品进行检验。

  6月5日,经过法定检测机构长达168小时的检测,发现所抽取的10个样品中,有9个样品不合格,分别是-40℃运动黏度指标和蒸发性能指标。该次抽检共涉及产品1261箱。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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